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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益诉讼遏制自购眼镜的“霸王条款”
http://www.scol.com.cn(2019-5-29 7:48:1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宋鹏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5月27日下午就“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问题发声,认为该行为是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澎湃新闻5月27日)

  “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并非新鲜事儿,当越来越多“精明”的商家发现“在危险的边缘疯狂试探”没有后果,这一潜规则就可能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所效仿。消协能够发声自当点赞,可商家如果置之不理,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证呢?

  “自购眼镜”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很简单,没有3D眼镜,就无法正常观影,所以属于强迫消费的一种。退一步说,即使事先告知,也不应被允许,因为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就像消协的表态一样,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必要的设施,本就是所售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拆开来收费,或租或售都没道理。至于有的经营者宣称自购眼镜质量更好、更卫生,当然有其合理性,但这绝不是拒绝提供基本服务的理由——可以售卖新眼镜,旧的不卫生可以多消毒几次,成本高可以提高票价,但搞这些隐蔽消费是不允许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显然,“卖眼镜”就属于此类范畴,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

  饭店提供碗筷,酒店提供床品,皆是理所当然的服务。拆开来卖,无非是想降低成本、利润最大化,可这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如果这是合理的,那么座位和厕所是否也要收费?毕竟站着也能看电影,座位比眼镜的重要性可低多了。

  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说到底还是监管无力。作为单个消费者,没有人会为几十元较真儿到底,大不了再不来这家影院。可如果愈演愈烈,恐怕消费者也就无处可逃。因此,作为消费者的娘家人,消协除了发出警示、公布案例之外,还可以代表所有消费者维权,向这些违法商家发起公益诉讼。譬如,此前无锡市消协就曾将当地一家火锅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一次性餐具费用,起到了很好的普法效果和震慑作用。

  单个消费者是弱势的,具有专业能力的消协却并不弱势,针对具有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发起公益诉讼,不啻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有效方式。毕竟,这些商家如果都晓事例、能听劝,也就不会出此下策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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