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危害公交安全容不得“倚老卖老”
http://www.scol.com.cn(2019-5-20 8:05:2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抓打公交车驾驶员,影响公交车正常行驶的案件,被告人宋某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法官庭审后表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据5月19日《法制日报》)。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老人尤其是年过古稀的老年人犯罪,都具有法定的从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老年罪犯,大多都能适用缓刑。但对于某些恶性犯罪特别是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方面,即便是老年人也不得“法外开恩”。根据今年1月10日,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一旦涉及此类犯罪,即使是老人也必须“判一天蹲一天”,这也意味着在危及公共安全方面,法律是不允许存在“倚老卖老”的。  

  然反观近年来发生在公交车上的殴打司机以及抢夺方向盘等实施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大多还都是上了年纪的老人或准老人,这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一年的宋某,就是一位老人。

  按理说,老年人一般普遍不容易冲动,但也确实有一部分老年人可能是上了岁数或是疾病等原因,性格反而比年轻人更容易发火,且更爱钻牛角尖,甚至故意“倚老卖老”,这样的老年人在公共场合下,很容易为一点小矛盾较真,而且不弄个子丑寅卯还不罢休。有乘客将箩筐放在公交车的走道里,司机让乘客将箩筐挪到公交车尾部,这本该是公交司机应该提醒的义务,也是为了方便其他乘客,但宋某却从中横插一杠,与公交司机发生了争执,而公交司机却也有些“得理不饶人”,以至于让矛盾骤然升级,这才导致宋某不顾一车乘客的安全去拉拽正在驾驶公交车的谢某,虽然谢某迅速停车并没有酿成严重后果,但宋某的行为显然已经危及到全车乘客的公共安全,谢某的停车只是“化险为夷”而已,并不意味着宋某的行为就不具备犯罪性质。因此被依法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也是咎由自取。  

  应当说,涉及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受害目标为不特定人群,既有老也有小,而且这种犯罪危害大影响恶劣,且多为“冲动性犯罪”。尤其是发生在公交车上的“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行为,“老弱病残孕”几乎都可以实施,对这一犯罪类型不适用缓刑,既体现出法律对公共安全的坚定维护,又能对欲实施此类犯罪的冲动行为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而且作为一位普通市民,此类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又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既不希望出现这样的犯罪,更要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治。  

  老年人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乃至包容,属于道德范畴的“倚老卖老”甚至某些轻微违法犯罪,我们能够给予一定的谅解甚至希望依法从轻,但在涉及公共安全方面,既不能允许老人“破例”更容不得“倚老卖老”。因为可能造成的受害者中,不仅有老弱病残孕,甚至还有嗷嗷待哺的婴幼儿,对此类犯罪行为有任何“姑息”,无疑都是对社会公众乃至受害群体的极不负责。(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