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擅闯无人区”顶格处罚才有震慑力
http://www.scol.com.cn(2019-5-9 7:58:0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今年3月,90后杭州小伙冯浩与女友林夕、徒步爱好者李志森组队进入羌塘无人区徒步穿越,十天后,冯浩独自离队后失联。5月5日,失联50多天的冯浩在乌兰乌拉湖东侧被平安找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穿越羌塘无人区的活动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而李志森、冯浩与林夕也受到了当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面临5000元的罚款。最新消息,李志森等三人已承认错误、接受处罚,并向全社会公开致歉。(5月8日《北京青年报》)

  一些徒步爱好和探险者喜欢“不走寻常路”,常常组队穿越无人区等禁区,不仅给各地自然保护区或景区的管理带来较大困难,一旦有人失联或遇险,还需要动用大量社会资源和力量来寻找和救援。失联50多天的冯浩最终被平安找到,其遭遇当然值得同情,但法不容情,冯浩等三人穿越羌塘无人区,属于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就应该为自己的任性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接受应有的惩罚,才能起到法治教育和震慑作用,警示其他徒步及探险者不要“重蹈覆辙”。

  近年来,徒步及探险者违反禁令进入无人区等禁区的现象频频发生,一旦有人中途失联或遇险,就要开展大规模救援行动,由此产生的天价救援费用该由谁来承担,也一直饱受社会各界争议。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救援产生的费用,要么由自然保护区或景区承担,要么由各自救援单位或个体自行承担。而遇险者则不会承担任何费用。同时,在同情弱者的心理下,一般也不会对遇险者做出惩罚,大都以批评教育了事。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等于纵容了徒步及探险者任性“不走寻常路”,让他们毫无顾忌地擅闯无人区徒步或探险,因为他们心里或许明白,遇险会有人来救援,而自己却不用掏一分钱费用和承担责任。

  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015年,新疆青海西藏三地曾联合发布公告规定,禁止一切单位或个人进入新疆阿尔金山、青海可可西里和西藏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非法穿越活动,对涉及三大保护区的非法穿越活动进行严厉查处。然而,一些徒步及探险者对禁令置若罔闻,擅闯无人区等现象屡禁不止。起初,失联50多天的冯浩不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冯浩认为自己是初犯,5000元的处罚有些高;而林夕则觉得自己没有做错,不会交罚款。可见,他们一开始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擅闯无人区的错误,对顶格罚款感到很委屈。但只有依法给予最严厉的顶格处罚,才能起到法治教育和警示作用,才会对其他徒步及探险者形成震慑力。

  其实,对擅闯无人区行为,即便给予顶格罚款5000元处罚,与救援投入的费用及大量社会资源相比,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如果救援的巨额费用,全部由失联或遇险者承担,他们肯定承担不起。可见,这种顶格罚款的数额并是太大,大部分人能够承担,这也体现了法治的人性化。此外,对那些迷路或不慎误入无人区等禁区的游客和徒步者,还应当予以区别对待,根据事实情况免于处罚。

  笔者认为,在自然保护区或景区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徒步和探险活动无可厚非,只要配合保护区、景区一起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预案工作,也就不会出现较大的危险,遇险救援也容易得多。但愿徒步及探险者都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少一点冒险与冲动,多一些安全和法治意识,今后不要再擅闯禁区,这也是对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负责。(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