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网聚蜀语 >> 正文
不能轻易放过回收油销往网红餐馆的行为
http://www.scol.com.cn(2019-4-26 8:30:1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堂吉伟德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每到夜深人静,整栋楼的窗户陆续熄了灯,位于成都青华路的四川省电力设计院宿舍一家住户内,忙碌了起来。燃气灶声音轰轰响起,一股浓浓的酸菜鱼味道在窗户周围飘散开来。在接到小区住户的投诉后,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对该住户进行了一周多的蹲守暗访,租房内,燃气灶置于阳台的地上,铁皮桶里装着疑似厨房用油,被熬出了一层层黄色泡沫,电风扇对着阳台不停地吹,而炼好的油,每晚被送进了成都浣花北路8号的餐馆——“国土乡村菜馆”的后厨……(4月25日《成都商报》)

  回收提炼的老油属地沟油的一种。回收油在提炼前,大量细菌的繁殖,会产生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的毒性是氰化钾的10倍、砒霜的68倍,被WHO的癌症研究机构划定为I类致癌物,再加上苯并芘含量超标、反式脂肪酸含量超标,对人体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也为法律所严格禁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有着明确的限定,违反者将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等条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即触犯了刑律,就可以依法追究其刑责,只是量刑的轻重受生产、销售金额大小的影响而已。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基于入刑的严厉处罚和严重后果,对提炼和使用地沟油的行为,形成了高压的打击态势,此食品安全领域的顽疾也得到了很好的整治。但无论是从传统的“火锅使用老油的习俗”延续,还是出于追求更高利益的考虑,此违法犯罪行为依然禁而不止,“生产回收使用老油被刑拘”的案例不时出现。

  资本逐利的本性,可以从“网红餐厅”的行径窥管见豹。“神店”和“成都最牛苍蝇馆子”的标签并非自我标榜,而是有着极强的需求支撑。重盐重油、调料丰富吸引了大量的食客,在点评软件上也获得了极高的评价。但事出反常必有妖,若是标榜的“正宗好油”,结果却是放入姜、蒜、葱等一系列香料去提炼的老油,口感的确增加了,身体却承受不起,但谁又能够想到,自己低概率出现的头昏、头痛、恶心、呕吐、腹部疼痛以及胃肠道疾病,会是食用了老油所致。没有了消费者的监督与维权的倒逼,网红餐馆还将继续火爆下去。

  越是原料便宜,越是利益惊人,越是食客众多,越是路径延续。消费者越多,场面越火爆,也就意味着销售、使用的老油越多,危及的范围和影响面也就越大。对此,监管部门应当高度警惕和重视,通过餐馆餐厨垃圾处理的去向追根溯源,按图索骥倒查供销源头,同时,也可以从“索票索证”的原料来源去研判其原料使用情况。经侦部门不妨以记者暗访所提供的线索,通过对熬油送油者的调查寻求案件突破线索,以此打破案件突破口,而避免“灶具和油桶已经不见踪影”的执法半拉子,真正体现出对回收使用地沟油的行为,保持“发现一起打击一起″零容忍的打击态势,回收油销往网红餐馆的行为才会真正得到遏制。

  民以食为本,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丝也马虎不得,一丝也不能大意。监管机构必须抓住关键、紧盯重点,针对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和隐患风险加强整治,尤其注重建立各方协调,整体联动和齐抓共管的机制,有报必查,快速反应,精准打击,如此处于灰黑地带的地沟油才无处遁形。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