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4月、10月,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季。一名90后男子,嗅到“另类商机”,发展在校大学生作为下线,组织他们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作弊,而这些在校大学生,竟不知此事属犯罪行为,还自认为是勤工俭学。4月21日,记者从武汉江夏区法院获悉,两名在校大学生因参与组织考试作弊,替人代考被判刑。(4月22日《武汉晚报》
每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高考,都有在校大学生当“枪手”替考的现象,而武汉这两名大学生竟不知替考属于犯罪行为,还自认为是勤工俭学,简直荒唐可笑。笔者认为,这两名大学生当“枪手”替考获刑,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而此案例也折射部分高校在法治教育方面存在一定缺失,导致一些在校大学生不知法而稀里糊涂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此,各大高校需要反思。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国家考试的”将入刑定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也明确指出,“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可见,对“抢手”替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相当严厉的。如果在校大学生不知法、不懂法,自认为替考是勤工俭学,为了赚取每科区区100元左右的小利,就有可能因小失大,当“枪手”替考被开除学籍或判刑坐牢,将要付出惨痛的代价。相信绝大部分大学生知晓其严重后果,便不会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然而,由于替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或存在考场“内外勾结”暗中交易、徇私舞弊等不法行为,也使一部分 “抢手”逃避了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现在仍有一部分组织者和大学生替考者存在侥幸心理,在许诺的利益诱惑之下,认为替考没有什么大不了,也不会被揪出来,便在高等自学考试或高考等国家考试中充当“枪手”替考。这也是替考等作弊现象屡禁难止的主要原因。
不可否认,运用高科技信息手段,加强对考生的身份信息查验,可以将一大批“抢手”挡在考场大门之外,但不免也有“漏网之鱼”。而替考组织者如果与考场组织部门的“内鬼”暗中勾结从中渔利,也增大了“抢手”的查处难度。笔者认为,对查获的“抢手”及其组织者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才能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像武汉这起两名大学生当“抢手”替考获刑的典型案例,可以说就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既让大学生们了解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也知道替考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将能警示他们不再重蹈覆辙。
此外,大学生把当“枪手”替考行为当作是勤工俭学,折射出部分高校在法治教育方面的缺失,各大高校应当高度重视和反思,对在校大学生要加强管理和开展相关法治教育,并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让在校大学生充分了解刑法等方面的相关知识,明白替考等作弊行为对社会、对自身的严重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大学生私自外出充当替考“抢手”。同时,考试监督等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严防考试组织者内部的徇私舞弊等不法行为,并严厉查处与替考组织者暗中勾结的极少数“内鬼”。简言之,要多管齐下,彻底杜绝在校大学生参与替考等作弊行为。(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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