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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钉枪是“枪”低音炮是“炮”吗?
http://www.scol.com.cn(2019-4-25 8:32:3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湖北十堰的龚先生没想到,他会因一次网购触犯刑法,案件的“祸首”则是一把“装修工具”——射钉枪。2018年9月19日,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龚先生管制一年一个月。法院认为,龚先生违法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据4月24日《澎湃新闻》)。  

  养殖场需要装修,龚先生网购了一款射钉枪,原本以为这只是件普通的装修工具,岂料被警方发现并被认定为是“枪支”,继而遭到逮捕并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刑法,而判决的依据则是根据检察机关两次对该射钉枪做出的司法鉴定,认为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具有致伤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律认定为枪支。而龚先生网购的这款射钉枪,其枪口射出的比动能都远远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  

  单纯从“枪口”射出的比动能来看,我们常用的射钉枪确实远超枪支管理法规定,近距离对人体更具有相当的“杀伤力”,否者也不能进行正常装修操作。但射钉枪是“枪”吗?我们都知道,在现代装修行业中,射钉枪是必不可少的工具。而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和便于装修工人实际操作,射钉枪也由过去单一的“气动”“电动”变得更加多元,笔者虽然没有见过龚先生网购的这款射钉枪,但常识告诉我们,射钉枪终究就是装修工具,不能因为其有伤人的功能就认定其为“枪支”,很多工具、用具都可以用来违法犯罪,岂能一概而禁之?  

  应当说,在对包括枪支、管制刀具在内的某些“危险品”进行严格依法管控的同时,关键还是要着重对使用者的有序管理,否者任何工具都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显而易见,龚先生包括绝大多数购买射钉枪的用户。其目的就是用来作为装修工具,主观上既没有购买枪支的故意,更不存在有违法犯罪的心理,尚若因为购买一件射钉枪就以“枪支”论处,那不只是有悖法治理念,更是一种扭曲的“有罪推定”思维。  

  因为网购射钉枪获刑,稍有常识的人都觉得荒唐。诚然,龚先生购买的这款射钉枪确实既便于携带,落在居心不良者手里,也着实会危害公共安全。然射钉枪并不属于法律禁售商品,更与枪支“不搭边”,即便有设计或质量上的公共安全隐患,也应当追索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家的责任,法律的“板子”也不能只打在正常使用的购买者身上。更何况龚先生原本就是按照商品说明购买用于装修使用的,如此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岂能不觉得“冤屈”?  

  说到底,射钉枪他就不是“枪”,比动能超过枪支管理法的“上线”也是为了装修作业的需要。我们一直都在强调“良法善用”,严格枪支管理其目的是为了社会稳定和谐,但由枪支判定标准门槛过低而带来的“误伤”也是屡见不鲜,曾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天津气球摊老太因“枪”获刑,就让人们对枪支判定标准的门槛产生疑问,但气球摊老太经营使用的气枪好歹也算是“枪”,与严格意义上的枪支还能搭上点边。而龚先生网购的射钉枪只是装修行业常用的射钉工具,既没有私自改装,更没有违法的心理故意,如果这也能称得上是“枪支”,数码商店售卖的低音炮是否也能算“大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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