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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共签”保障夫妻对共同债务的知情权
http://www.scol.com.cn(2019-3-7 8:21:1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滁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陈建银建议,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对债务的发生,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强调夫妻双方知情合意,既有助于降低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也有助于保障夫妻对共同债务的知情权。(3月5日中新网)

  夫妻债务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而现行婚姻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譬如,为购置家庭生活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等等。这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其中一方即使后来“离了婚”也必须共同承担。

  近年,围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争议不断。该条款的内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一条款简单地说,就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背了债务,要按照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来处理,除非“被负债”的一方能明确证明这是个人的债务。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其中一方因赌博、吸毒等上了瘾,不计后果举债,不仅把这个家给毁了,而且搞得另一方平时还不得不省吃俭用,为其还债。即使离了婚,有的也以这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为由,逼着另一方为其还债。有的夫妻其中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让另一方为其共同“负担”。这样,不但使没过错的一方没能得到有错的一方的补偿,而且要为有错的一方背起原本不应该背的债务,如果不还或者无法还,有可能被判定为“老赖”,真是比窦娥还冤。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交易秩序的构建。日前送审的“民法典”家庭编草案中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八百三十九条、第八百四十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样可以保护其中一方的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银建议,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对债务的发生,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有助于保障夫妻对共同债务的知情权。通俗地讲,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家里要举债,那必须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如果没有签字,也必须拿出共同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不然,离异后,另一方不再承担这些债务,有效防止另一方“被负债”。同时,也提醒每个家庭在举债时,更加谨慎,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应该“共债共签”,避免事后引发各种纷争。(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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