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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遏制“欺凌弱小”是治本之策
http://www.scol.com.cn(2019-3-13 8:08:5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3月12日作最高检工作报告,其中,针对校园暴力发布案例,明确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制止无效,可以对正在施暴者进行正当防卫,不应视而不见、路过不管。(3月12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未成年人“欺凌弱小”的案件频发,给受害者心理和身体上造成了双重伤害,必须到有效防治。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明确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制止无效,可以对正在施暴者进行正当防卫,确实能遏制“欺凌弱小”案件发生,避免受害人遭到进一步不法侵害,不失为一项治本之策。笔者认为,此举在鼓励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同时,还必须解决好后顾之忧,才能让公众遇到“欺凌弱小”时敢于大胆地进行正当防卫。否则,见义勇为者在防卫之前顾虑重重,此举在实践中将很难发挥应有作用。

  现实生活中,一些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常常视而不见、路过不管。究其原因,大都担心惹上麻烦和纠纷,如在制止和防卫“欺凌弱小”时造成施暴者伤害的后果,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由于出手过重或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带来牢狱之灾。在如此担心心理作用下,不少成年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欺凌弱小”便选择避而远之。“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的当事人之前被刑事拘留,也印证了人们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尽管后来对错误的司法结论作出了及时纠正,将两案当事人无罪释放,提振了公众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信心,但今后如果没有相关法规制度予以支撑,还是难以打消公众的后顾之忧。

  可以说,公众对“欺凌弱小”路过不管,在一定程度上也变相助长了“欺凌弱小”案件愈演愈烈。因而,打消见义勇为者的担心和顾虑就显得很有必要。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无限防卫权,针对制止“欺凌弱小”案件时也应当适用,在遇到“欺凌弱小”发生以上暴力犯罪,成年人制止无效采取防卫行为,应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才能激励更多的成年人勇于制止“欺凌弱小”不法行为。

  笔者认为,成年人遇到“欺凌弱小”可正当防卫,应当尽快出台配套的法规或司法解释,详细界定正当防卫的尺度和范围,明确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同时,要加大法治宣传教育的力度,让公众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一方面可以震慑施暴者,让其像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另一方面,可以消除见义勇为者们的后顾之忧,一旦遇到“欺凌弱小”该出手时就出手。这样,全社会防治和打击“欺凌弱小”形成一种高压态势,“欺凌弱小”案件才能得到根本性遏制。(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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