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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隆之讼”尤需关注其“破冰”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19-2-19 8:10:5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许朝军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广东省消委会就广州长隆集团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羊城晚报记者表示,该院今天上午已受理该案。(《羊城晚报》2月18日)

  “长隆之讼”一经网络传播,立即引发民意高调关注。关于对未成年人实行免票到底是依据身高还是依据年龄,在国内争论已久。而且去年就曾有法官母亲应孩子按照身高没有享受儿童票待遇而将上海迪士尼诉至法院的案例。虽然针对儿童免票之争,2012年国家发改委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各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关于儿童票定价标准采取了“身高与年龄”的双轨制,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至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但各地和各个景点尤其是民营场馆等的执行标准还是五花八门,不尽一致,因而也备受社会质疑和诟病。

  按照国内景区门票及交通车票等的价格确定管理原则,大部分地方采取是依照身高来推算,但这种规定在具体实施中“不得人心”。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8岁以下对象为未成年人,依法应该享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而伴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青少年健康体质系数的提高,很多年龄尚处于儿童少年阶段的孩子,身高已经超出1.4米,按照相关领域免票以身高为限的通行做法,很明显相当一部分儿童将因身高超标而不得不排除在未成年人免票的优惠范围之外,很明显这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而言,是一种看得见的身高歧视和权益伤害。

  这次“长隆之讼”以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方式启动,其指向目的十分明显,就是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据,举起保护未成年免票权益的大旗。从个案角度而言,长隆公司必将依据国内旅游景点门票管理的通行做法为据应诉,作为个案其并非复杂而难以宣判。但关键是,此案的重要意义,不在于谁输谁赢的个案价值,而在于此举到底该如何回答法治框架下未成年人门票权益的保护问题,个案输赢意义不大,关键是如何看待这种依法判决以及如何采取法治的手段科学维护未成年人门票优惠权问题。很明显,此案对于后者而言,极具“破冰”意义和价值,而这一点也尤应值得关注。一方面,此案对于相关职能部门而言,是个特殊案例的警示和提醒,同时从民意对案件的高关注度角度而言,恰恰也是一个要求职能部门采取干预措施,规范儿童门票及相关权益受保护优惠得到落实的潜在期盼。同时,个案引发民意围观,其实也是民意的一种聚焦和指向,不管案件宣判如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亟待解决的焦点,如何从法治干预、行政干预的角度,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兑现社会对儿童、对未成年人保护优惠,更是应该引起关注的内容。近年来,关于修订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呼声此起彼伏, “票待遇”无疑更是值得关注和期待解决的焦点。

  “长隆之讼”是个个案,但“儿童票优惠案”却更寄托着诸多的民意期盼和法治完善内在需求。因而,对个案我们显然不能个案化处理。现在我们最理性的态度,应该是坐下来,针对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免票”现象进行讨论和研究。每个焦点案例都是一个警示和提醒,目前当务之急是立法和司法部门应在法治框架下,召集教育、发改、旅游、文化、交通、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好好谈论一下未成年人保护背景下的“免票权”问题,并充分听取和吸纳民意,对现行的优惠政策进行集中科学理性的审视,看到底是选择依据年龄免票还是依据身高免票,尽快在法治修订完善的前提下,做出科学的决定,并依据青少年升高发展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免票权”保障方案,然后全国统一执行,不至于出现一地一标准和“多轨制并存”的混乱。总之,惠待下一代就是惠待未来,呵护下一代是整个社会的人性必然,这句话必须无条件地落实在现实中,落实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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