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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假诊乱象丛生,监管缺乏强力是主因
http://www.scol.com.cn(2019-1-24 14:15:5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孔德淇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新京报暗访曝光了北京大学国际医院一名副院长参与虚假诊疗,指示相关科室医生,将自己虚假诊断为“痴呆”,肛肠外科一名副主任医师根据患者是否持医保结算来增减病症的乱象。经查, 该医院还存在擅自修改病历,躲避医保局查处的做法。

  医保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专项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是否规范使用,影响整个民生福祉。医院工作人员枉顾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利用职权之便,从事骗保行为,饱其私囊,固然面目可憎。

  说到底,这些涉嫌虚假诊断的无良医者是将公益性事业当成了一门生意在做。当医生不能客观对待患者,谋求利益最大化,所谓治病救人即成了一句空话。生命重于泰山,这也是为何该现象比销售三无食品更为人们所痛恨。这不仅是职业道德有亏的表现,更是拿生命当儿戏,开社会文明的倒车。

  值得注意的是,该医院违规操作并非无人知晓,部分医生掌握内情,却在长时间内知情不报,对患者未尽提示义务。如此而为,轻则使患者丧失明确自己病症的知情权,重则侵害患者健康利益,致其接受错误医治或延误治疗时机。若不幸出现医疗事故,从责任道义来论,这笔账也该一并归算到这些沉默的“无辜者”头上。

  事实上,近几年医疗行业内虚假诊断、骗取医保现象三不五时发生,如该名副院长所描述的,这已是常见的潜规则,不再是什么秘密。此次被曝光的涉事医院只是这座冰山的一角。

  乱象频现影响社会信任,威胁着从计划经济到逐步市场化的医改进程。对此,主管部门早已有规可依,相关规范也正不断完善。如原报道中援引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现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去年12月末,北京市卫健委公布的《北京市改善医疗服务规范服务行为2019年行动计划》也明确对医疗机构严格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列出多项“禁令”,其中医疗机构要严格各岗位和环节管理,不得出现通过不合理诊疗等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赫然在列。

  但为何该现象依然屡禁不绝?将视线扩大到同类事件中,除了问题本身比较棘手外,监管缺乏强力无疑是主因。尽管北京市医保管理部门已表示关注此事,将赴涉事医院了解情况,如果属于欺诈骗取医保的问题,将坚决予以查处,但这未免仍显被动。

  私以为,需要查清的除了涉事医院是否涉嫌违法,还应包括主管部门在此类事件中,是否存在监管缺位或失职的行为,是否有利益输送关系。如果确实存在监管不严或犯有错误,有关部门理当启动内部问责调查。

  鉴于该类事件多发于私立医疗机构,作为行业协会,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也要积极发挥作用,履行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的职能;同时为了推动社会办医长远健康发展,还有必要联同国家卫健委、人社部,将协会内部关于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信用等级评估、服务能力的星级评定与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挂钩,对被查实存在坑蒙拐骗、诚信体系差的医院进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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