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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霸座男获刑,别一味谴责“以暴制暴”
http://www.scol.com.cn(2019-1-17 8:27:4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蓬国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网络上流传的一段视频引发网友广泛热议,视频中,男子刘某打伤动车“霸座”男,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16日下午,该案审判机关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向记者回应,此事件发生于2015年,刘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免责事由”,法院综合考虑判处缓刑。此外经证实,网传的“罚款6万元”实为双方和解达成的赔偿款。(1月16日北青网)

  近日来,“教训霸座男获刑”事件引发热议,各大媒体纷纷撰文谴责“以暴制暴”行为。我以为,就此事而言,一味谴责“以暴制暴”,也是简单粗暴的。

  新京报发表一篇题为《动手教训霸座男获刑,规则问题别靠“拳头”解决》的评论文章,仅看标题就知其立论不当。霸座明明是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又岂止“规则问题”而已?

  据中青报15日报道,近期,全国铁路公安机关共查处“霸座”“无票乘车”“阻挡车门”“动车吸烟”等各类违法扰序案件2800余起,依法拘留452名“霸座”违法行为人。福建福州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负责人介绍,一般情况下,老百姓所认为的旅客“霸座”“霸铺”行为是道德伦理上的事。其实不然,从法律角度看,占用他人座位或铺席,经列车工作人员或旅客劝阻拒不改正,已经扰乱了交通工具的正常秩序,构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和相关规定,铁路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自2018年“高铁霸座男”事件以来,“霸座”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司法共识。可如今,还有诸多媒体把它理解为“规则问题”“道德问题”,就属于定性错误,在此基础上对“座霸”进行批评,无异于为之开脱。

  钱江晚报一篇题为《教训“霸座”获刑,私刑不能僭越公权》的文章说:“现代社会毕竟是一个法治社会,而不是以暴制暴的江湖。法律是禁止私刑的,法律也没赋予公民执法权,李某的“霸座”行为确实可恶,可刘某也不能以暴制暴。”

  在上述新京报评论文章中,作者也说:“‘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见义勇为本是侠之风范,可法治社会下,以暴制暴只会自食恶果。带离、限乘、行拘、曝光——对付‘霸座男’的方法太多了,何必用拳头?况且,李某的霸座行为并没有给公共安全带来多大威胁,交给乘警就够了,动辄挥拳头,很难说是正义爆棚还是戾气爆发。”

  我以为,这些都是属于站着说话不好疼的空谈。是的,处置霸座行为,本来属于“公权力”管的事,可是,他们管了吗?他们只是劝解,劝解不了就作罢,任由他霸座和无理取闹。难道,在坏人作恶,公权力不作为的情况下,作为普通市民,就只能当睁眼瞎?难道,仅仅因为“霸座行为并没有给公共安全带来多大威胁”,就只能听之任之?这就是“守法公民”应有的态度?

  其实,简单地把刘某的行为定性为为“故意伤害”,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他的目的不全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首先是制止非法行为,伸张正义。当然,他的行为过火了,超出了应有的程度,但也应该从轻处罚。这不因为他的出发点是好的,更由于乘警的不作为,才“倒逼”他出手。如果乘警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霸座行为,刘某还有必要动手吗?因此,霸座男及乘警,才是更应受到惩罚的对象。

  总之,“教训霸座男被罚”有理,但也不尽合理。不考虑实际情况地谴责“以暴制暴”,更是貌似正义,实则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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