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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2毛”让正义受伤!
http://www.scol.com.cn(2019-1-4 8:19:1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殷建光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消费者贾某某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销售食品的超市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向贾某某支付了2毛钱作为奖励。(1月3日澎湃新闻网)  

  公民购买了过期商品,一般采用两个办法,一是息事宁人,扔掉了事;二是找到商家,要求退还,大部分商家也自知理亏,赶紧退掉。但是,报道中的这位公民进行了举报,这是一种勇敢的正义行为,值得学习,值得提倡,因为正是他们,才能给商家打造可震慑,才能促进市场文明。  

  然而,万没想到,竟然得到了2毛奖励,虽然公民举报不是为了奖励,但是,如此可怜的奖励,简直就是侮辱,让公民的正义很受伤。如此奖励公民,如同打发要饭的,恐怕现在,打发要饭的,2毛也打发不了了,我所遇到的要饭的,最少要1元,给他两毛,他摇头拒绝,报之以轻蔑的目光。  

  2017年11月10日,该区食药监局作出《奖励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贾某某举报的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面包案,已依法处理完毕,根据《济南市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给予奖励金额为0.2元。就算是有这个“有关规定”,这个“有关规定”也应该改改了,奖励2毛,糊弄孩子玩啊?真是搞笑。  

  药监如此搞笑,法院也荒唐。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济南市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因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2.02元,被告根据以上规定对原告奖励0.2元并无不当,其适用规范性文件准确。驳回贾某某的诉讼请求。笔者很奇怪,法院怎么就没有想到这样的奖励规定有问题呢?这样的奖励会有怎样的社会反响呢?幸亏还有中院,济南中院审理认为,在适用上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导致行政行为结果出现较大差异时,应遵循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适用67号《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即应至少奖励贾某某2000元。这就对了,法律应该根据利于正义行为的法律条款,岂能伤害正义?否则,法院还有正义而言吗?

  食药监局搞笑,一审法院荒唐。在崇尚正义,讲究法制的年代,出现这样的搞笑而荒唐的事,着实让人惊讶,我们不知道药监局的工作正义底线在哪里,一审法院的执法底线在哪里?  

  更为可笑的是,该案中,某食药监局在二审法庭调查结束后,竟然还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对贾某某相关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据,主张贾某某系“职业打假人”,并存在涉嫌敲诈勒索、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等行为。这简直有点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了。人家公民举报,帮助你发现问题,让你得到了罚款,现在,竟然反咬一口,说人家是“职业打假人”,为了给自己遮羞,竟然无所不用了。职业打假人怎么了?职业打假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有啥问题?这是帮助你们的民间力量,你们应该感谢啊。你们工作被动,人家职业打假人主动,应该对职业打假人表示感激才对啊。  

  “奖励2毛”让正义受伤,某食品药监局的一系列解释,更有点没有底线了,怎么看,怎么都有点不愿意让公民举报的嫌疑,真不知道这个“某食品药监局”是怎样的工作心态?我看,我们的媒体也没必要给他遮羞了,说出“某”是谁吧,让他出来走两步,让大家看看,真理不怕争鸣,让大家都评个理,2毛奖励是不是让正义很受伤?  

  奖励公民举报,不必大张旗鼓,不必重金承诺,但是,也应该适当适合,不能伤害正义!公民一个举报,换来2毛奖励,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某药监局不能光赚着五万元罚款沾沾自喜,不肯为奖励正义举报出血啊。否则,长此以往,群众的举报力量就会销声匿迹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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