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时事政治 >> 正文
让《意见》成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铁律
http://www.scol.com.cn(2019-1-11 11:12:4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贾合祥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2019年01月10日中国新闻网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不堪设想,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已给全社会敲响警钟,遗憾的是,此后类似问题仍时有发生,引起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不断高涨。现在正当新年新春时,全国人民喜气洋洋,努力奋斗,争做新时代“追梦人”,决不允许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再“任性”。因此,《意见》的发布正当时。

  《意见》是对犯罪行为的郑重“警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都将被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对少数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也明确规定,对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见,公共安全大于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车闹”“机闹”,还是其他不理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意见》是对全社会的“警示”:一是明确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惩处规定,特别强调,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所以,人人都当敬畏安全、敬畏法律,自觉做文明乘客。二是同时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鼓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所以,广大乘客也是公共交通安全的维护者,大家都要积极担当,共同遏制犯罪行为。

  《意见》重在宣传教育和落实。各级司法机在办案实践中,要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强化宣传警示教育,通过发布案件进展情况、以案释法、褒扬见义勇为行为等方式,向全社会传递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我们的社会,也当广泛进行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强化公共交通安全意识,做公共交通安全的自觉维护者,而不做“车闹”“机闹”和其他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的违法者。

  严能生威。总之,《意见》要认真宣传好、严格落实好,对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各级司法机关必须严惩不贷。这样,才能有力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给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