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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把“共同饮酒、出事担责”重视起来
http://www.scol.com.cn(2018-12-31 8:07:4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年来,因为饮酒产生人身损害后果,权利人起诉共同饮酒者的纠纷时有发生。说白了就是,有人因为喝酒致伤甚至致死后,酒桌上劝酒的甚至只是一起喝酒的人,也被追究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对此展开了调研,饮酒出现人身损害,共饮者承担哪些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法官一一进行了分析。(12月30日中国之声)

  共同饮酒发生意外,同宴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年来不断被热议。而本次对此做专门调研,看来实属必要。诚如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庭长宋毅所言:“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民事案件主要是指,在共同饮酒场合,一名或者多名饮酒者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伤残等人身损害后果,该名饮酒者或其近亲属起诉要求其他同饮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绝对数量并不多,但是当事人争议大,而且在社会影响比较大。”

  虽然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并不当然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进而发生伤亡事故时,就有可能转化为案件。而北京三中院最近审理的徐某等人与柴某等19人生命权纠纷,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件。从中得出的调研结论:一是明确饮酒者承担首要责任,同饮者在正常认知水平范围内有注意义务;二是通过案件分析,熟人关系而未尽到提醒义务,认定同饮人存在过错。

  当然,法官还提示: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同饮者是否担责。如重点调查饮酒过程中、送医过程中以及诊疗过程中同饮者的行为,来判断是否担责:“饮酒过程当中不要斗酒,不要过分地劝酒,而且还要对饮酒人大量饮酒的行为要进行一个有效的劝阻、制止。法院特别提示,在同饮人较多的情况下,如经协商由部分同饮人将醉酒者送往医院治疗或者送往家中,一般应视为全体同饮人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全体同饮人是否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同时提示,如果不幸出现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的事件,相关人员诉讼中应当如实向法院陈述饮酒及酒后帮扶照顾等相关事实,有助于案件得到恰如其分的、公正的裁决。

  共同饮酒身亡,同宴人被告上法庭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不仅是法律界需要探讨的话题,也是所有人都该引起重视的问题。无论什么缘由共同饮酒,首先是一种共识与认同的行为,是一种相约与合意的民事活动。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受法律干涉。可一旦共同饮酒过程中出现伤亡情形,必将使道德问题上升至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对此专门调研,有利于公正司法。而就普通人来说,由此普法,把“共同饮酒、出事担责”重视起来,显得十分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从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非责任和义务之外,共同饮酒产生纠纷,同宴人一般都或多或少地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对此,做到提醒、劝阻、通知义务,牢记“小酌怡情,大饮伤身”,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对促进社会的和谐文明,好处多多。(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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