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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护航“公祭日”让庄严有保障
http://www.scol.com.cn(2018-12-13 9:12:3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殷建光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中新网南京12月12日电《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12月12日中国新闻网)

  作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活动举办地,南京用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公祭活动顺利进行,理所应当。这个保障不仅保障顺利,更保障庄严,让庄重、严肃成为“公祭日”的习惯。

  这个《条例》有助于国家公祭活动规范化、法治化,让公祭活动更庄重。比如,《条例》规定,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这些具体的细则,规范了每个公民的具体行为,能够打造公祭日的严肃氛围,让公祭形成一种文化,一种法规。“公祭日”有立法保障,助力“公祭日”行稳致远,深入人心。

  这个《条例》提升国家公祭形象,利于加强南京市爱国主义教育、提高国家公祭活动质量、维护公祭场所与设施,让公祭活动更严肃。比如,《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这些“禁止”让公民有敬畏,有顾忌,有规矩,利于公民的行为文明,举止规范,保护公祭的严肃性。

  回顾昨天,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在中国南京开始对我同胞实施长达四十多天惨绝人寰的大屠杀,三十多万人惨遭杀戮,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灭绝人性的法西斯暴行。这一公然违反国际法的残暴行径,铁证如山。从1994年开始,江苏和南京都会在每年的12月13号举行哀悼仪。2014年2月27日,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明确公祭对象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及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被杀戮的同胞。将12月13日确定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现在,通过地方立法对国家公祭进行立法保障,更利于“公祭日”的庄重与严肃,庄重在生活中,严肃在社会中,成为我们公民精神升华的一个日子。

  历史大河滚滚向前,但是,总有一些日子让人难以忘怀,在这样的日子,我们必须庄重,必须严肃,这是对昨天的负责,这是对未来的担当,这是今天的使命。12月13日无疑是这样的日子,让我们在《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护航下,在国家公祭日悼念死者,沉思历史,思考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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