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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搞“形象工程”者失去形象
http://www.scol.com.cn(2018-11-20 8:25:0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向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单位大楼前面连LED显示屏都没有,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也陈旧落后……单位形象不好,怕是很难通过执法大队标准化建设检查。”面对即将到来的检查,时任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中献一筹莫展,陷入了“困境”。(11月19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这是小问题,想办法是可以解决的嘛。”得知单位的“难处”,有人拍着胸脯保证,一定能解决资金问题……一出因为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而引发的闹剧就此开始。

  经查,该局利用其正在实施 “农村广播村村响”项目的机会,找来项目施工方“商议”,表示希望用虚列广播设备套取的资金,直接抵扣购买LED显示屏、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的费用。随即,施工方表示同意。于是,为了应付检查,芦山县文广新局虚列了250根电杆及87套安装施工及辅助材料,折合人民币13.05万元,并“完善”了相关手续。

  近年来,国家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原则,严禁建设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严禁超标准建设豪华项目,以保证每一笔财政经费都用到关键处。然而,“形象工程”等问题在个别单位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搞“形象工程”符合个别领导干部扭曲的政绩观,往往经过单位班子的集体决策,认为只要项目资金没有进自己的腰包、没有向实施方索要红包礼金就没问题。

  然而,搞“形象工程”,容易催生好大喜功、急功近利,致使个别领导干部成天想的是如何为自己脸上添光贴金,如何“多快好省”地为自己博得卓著的政绩。容易导致个别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在经费使用上“拆东墙补本墙”,为标榜政绩而浪费大量政府投资。搞“形象工程”,进行“门面”装点,也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表现。

  搞“形象工程”触犯党纪,必须严厉查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8月,芦山县文广新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中献等三人因虚列电杆项目,套取挪用涉农项目资金问题,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搞“形象工程”不等于塑造良好形象,搞“政绩工程”不等于追求政绩。对为树立个人形象,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政绩工程”者,必须严肃问责追究,让搞“形象工程”者失去形象。通过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者严问责,促使领导干部摒弃“面子观”和错误“政绩观”,以“铁肩担道义”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创造让群众满意的政绩。(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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