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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的“工作微信”应列规矩
http://www.scol.com.cn(2018-9-19 8:04:4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浙江宁波一职工王女士因为在下班时间未及时在微信工作群内汇报工作而遭到辞退,尽管在宁波市总工会的帮助下,王女士成功维权拿到了应得的赔偿金,但这一事件所引发的网络热议却未降温:下班后,面对这种“紧急工作微信”回还是不回?职工能否拒绝?下班时间回复微信算不算加班?对此,宁波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单位无权要求职工下班后有事必回。(9月18日《工人日报》)

  下班后的时间本是职工的自由支配时间,对于下班后的“工作微信”没有及时回复,竟然遭遇辞退,这自然是违法的行为,可通过维权获得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且当事企业还要受到惩罚,不然的话,企业的“任性”成本太低了。

  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下班期间,职工理应得到充分休息。用人单位应该尊重职工的休息权,不应随意侵占职工的休息时间。这是从法理而言,从情感而言,下班后“工作微信”应该避免。从职工的权益来看,职工休息得好,工作效率也会更高些。如果没有“休息”时间,看似上班时间加长,但工作效率却低了,也会把职工的身体搞垮,这是得不偿失的,也是两败俱伤的做法。职工下班了,“工作微信”中如果有需要必须完成的工作,这显然属于“突发性加班”,从保障企业的利益来看,职工对于这样的下班后“工作微信”不应该视若无睹,如果由此带来重大的损失,也不是职工所愿意看到的。

  对于下班后的“工作微信”要不要回复,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看事情有多重要。这就需要企业和职工之间列一个“规矩”。一方面要保障职工的休息权,不能随意侵占职工的休息时间,更不能利用“工作微信群”将职工置于无休止加班状态,这既违犯法律,又不人道,这不是企业该有的行为,这样的企业也难以获得职工认同,迟早要走下坡路的,试想,一家不尊重法律不尊重职工权益的企业,又如何能够获得职工心的认同,又如何能够拥有美好的明天?另一方面要规定什么样的事情,职工要回复,比如涉及到企业的重大事情重大项目的关键时刻等等,每一家企业都有自己的“重大”项目,那么相关的职工应该及时回复,当然,应该给予职工一定的报酬,要算加班费,不让职工吃亏。如此,职工也不会在心理上给予排斥。

  企业和职工是互相依存,互惠互利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下班后的“工作微信”应该列规矩,这对于企业和职工来说,是双赢结局,如果各说各的调,并且通过法律路径解决,最终恐怕只能是不欢而散。(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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