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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随女入户要收费”有违法理
http://www.scol.com.cn(2018-8-20 7:57:0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广润庄村新印发《村民自治章程》,其中,关于“外嫁女”的丈夫落户须交10万-15万元入户费的规定引发争议。该村村委会主任田志军解释,这一条款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形成,是为保障村民利益。(8月19日新京报网)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男女双方结婚,已不再固定地女嫁到男家。如果外地男在女方所在的地方工作,他们也愿意到女方落户;也有的男女双方共同出资,选择一个合适的地方购买婚房,淡化了女嫁男或男方落户女方的概念。

  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男到女家落户是法律规定的,受法律保护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地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仍然拿出旧时的“入赘”固有思维,剥夺男方到女方落户的权利。如:一些地方为了节省征地拆迁成本,以当地的习俗或者“村规民约”为由,即使有的女儿女婿在婚后,愿意留在家中,也硬生生地收回了她们承包的土地;不让她们参与娘家分房,扣除她们的土地补偿款等等。大石窝镇广润庄村以《村民自治章程》为由,要求“外嫁女”的丈夫落户须交10万-15万元入户费显然是违《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的。

  我们现在所提倡的男到女家落户,是以男女地位平等为前提的,一旦组成家庭,无论女到男家,还是男到女家,夫妻双方都具有相同的权利与义务。北京市《户口审批工作规范》规定,外省市丈夫进京投靠农业户口妻子,需满足“城六区结婚满8年、远郊区结婚满5年;丈夫为外省农业户口或非农户口的无业人员;被投靠人系本市农业户口;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这四个条件。但这个《户口审批工作规范》不仅与国家的相关法律相冲突,而且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大石窝镇广润庄村对“外嫁女”的丈夫落户须交10万-15万元入户费表面上看,保障了其他村民的权益,实际上有失公平,是对婚姻的干涉,影响了很多家庭的幸福。试想,这些男子不能投靠农业户口妻子,就不能成为真正的“一家子”,对于双方家庭来说都是十分痛苦的,而且各种社会保障等都很难落实。再说,如果要拿这么多钱才能入户,对这些农村家庭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其实,从国家层面来讲,上世纪80年代,宅基地的分配是一户一宅,按照户来分配,但并没有说男的结婚才算户,女的结婚不算户,也就是说,在政策当中,没有排斥妇女作为户主。因此,“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不能由着性子来。各级政府不但要依法行政,推动各地村委会涉及有关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的修订,对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民间习俗进行纠正。一旦有人的权益被侵犯,也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部门要依法审判,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让“入赘男”“出嫁女”“再婚女”“离婚女”“外来女”“外来男”等都能有尊严地生活。(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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