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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法院管不了还是不想管?
http://www.scol.com.cn(2018-6-17 9:08:4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扫开“小黄车”,因为故障无法骑行,但仍被收取费用,较真的陈先生提出诉讼。6月14日,海淀法院裁定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原因竟是:法院管不了。(6月16日澎湃新闻)

  陈先生使用小黄车时,刚扫码打开ofo小黄车,在推车过程中发现自行车已损坏且不能骑行,立即关闭车锁,但小黄车依然收取其1元费用,而且这种的情形已多次出现。陈先生将小黄车运营公司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拜克洛克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用户注册协议,其中第15条显示,“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通过用户注册协议已经与拜克洛克公司达成了协议,双方约定了仲裁单位。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

  法院以陈先生在用户注册协议时,已经与拜克洛克公司达成了协议为由,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表面上看有一定的道理,但这样的判决也有不合理性,等于是对一些公司制订“霸王条款”的放纵。虽然用户与小黄车公司在注册协议时,有“双方所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约定,但这种约定对客户来说,是不公平的。一是客户没有选择权,绝大部分客户虽然不同意这种约定,但也没有办法,如果不同意,意味着不能借用小黄车。另一方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太高,申请仲裁最低费用是1万元人民币,普通百姓怎么承受得了。即使有再多的理由想申请仲裁,也由于承担不起费用,不得不选择放弃。

  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从本案案情看,显然陈先生对这样的仲裁条款是有异议的。实际上是在没有选择空间的情况下无奈订立的。再说,双方约定的解决纠纷的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租借小黄车八竿子打不着边。这种租借小黄车的行为,既不是国内贸易,更不是国际经济贸易,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依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当事人陈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诉小黄车公司,法院不是管不了,而是有可能真不想管。

  当然,作为小黄车的用户,在订立注册协议时,要多长一个心眼,如有异议的,应该问清楚以后再订立。同时,企业也应该多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有真心为客户着想,企业才能行稳走远。试想,这次法院不受理陈先生起诉小黄车案件后,肯定会引起更多社会反响,也会引起更多用户对小黄车公司的不信任。当然,法院不管,消协等应该站出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公益诉讼等,将小黄车公司这一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给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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