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新华网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文艺影视界人士偷税漏税犯罪行为由来已久,一部分因此而曾经犯过罪的人士依然逍遥于世界各地,其光鲜背后的经济基础,无非就是从应当纳的税中偷逃出来,以肥腰包而已。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责任与义务,而偷税漏税,当然就是一种责任与义务的逃避行为。严重者够一定数额者,就是当然的犯罪行为。若干年来,曾经红极一时的著名影星歌星笑星们,屡屡在偷税漏税违法犯罪行为当中走得越来越远而触及法律底线,或被重罚,或被判刑。那么,对于刚刚出现的“阴阳合同”事件相关名导名演名作家们,如若如同网络曝光的严重或者更其严重,会否被依法严惩,一如若干年来对待名演员犯罪一样的“待遇”?对此人们当然有所期待。一者,法不容情,法当然也不看某某名人演员的颜值是顶级还是最次一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偷税漏税违法犯罪面前,当然也应当人人平等。
“水太深”,“后台太硬”,“恐怕不了了之”,这是最近事发之后人们给出的担忧。水无论多深,恐怕深不过法律之基,后台太硬,恐怕硬不过法律之石,这就是一个国家所以传之无穷远的妙诀所在。“戏子误国”,充其量只是一种庸人之扰,而一个演员之所以立足,首要遵法,次要崇德,三要有底线。若连做人的基本道理、基本道德、基本社会伦理都可以不要了,那还要“颜值”干什么?
最后一个担忧就是,“阴阳合同”,会否遇上“阴阳执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是对于法律的严肃性而言。而执法若出现偏私甚至同流合污、内外勾结的现象,则当然会“网开一面”,令诸多犯罪分子获得偷税漏税之机。这就是所谓执法犯法,充当犯罪保护伞。“阴阳合同”事件,本身已经证明税务执法部门,远远不如爆料的人士耳聪目明,或者,税务执法部门已经有所掌握引而不发也未可知,但至少已经“慢半拍”。为什么不在“阴阳合同”等类似的影视从业人员税收日常管理当中发现蛛丝马迹,反而靠此等“冲冠一怒”来爆料?
因此说,税务部门应当以此为契机,绝不可再次“沽名学霸王”,而应当依法“追穷寇”。防止“阴阳执法”,做一次黑脸包公,才可能达到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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