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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科书式老赖”判决不是法律的“教科书”
http://www.scol.com.cn(2018-6-28 7:27:1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6月2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唐山“教科书式耍赖”受害者处获悉,刚刚结束的黄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黄淑芬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黄淑芬当庭表示将上诉(据6月27日《北京青年报》)。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单纯按照这一量刑标准,法院判处黄淑芬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都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在于对黄淑芬的交通肇事罪追究,不仅“迟到”了3年,也是由其拒绝履行法院判决85万余元赔偿款的行为和被受害者家属曝光受到与关注所引起,因此,无论判刑8个月还是“顶格”判刑3年,对于受害者家属和关注该案件的社会公众而言,都很难说“公正”,毕竟到目前为止,黄淑芬任然拖欠受害者家属赔偿款75万多元,尽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即使黄淑芬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替代民事责任的履行,但按照坊间“约定成俗”的理解,肇事者一旦坐牢,民事赔偿责任基本就成“画饼”。而对于受害者家属而言,完全履行法院民事赔偿判决,显然比让黄淑芬“坐牢”更有实际意义。  

  从以往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虽然不清楚黄淑芬究竟是否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决赔偿,但仅从黄淑芬对履行判决义务和对受害者家属“讨债”的态度上,完全能够感受到作为“老赖”的刁蛮与嚣张,也正因为如此,黄淑芬才被众多媒体冠以“教科书式老赖”。实际上针对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刑法同样也有明确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按照“数罪并罚”原则,黄淑芬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就明显有些“畸轻”了。  

  按说,因自己交通肇事导致受害人重伤成植物人,无论从道德情理还是法律层面,肇事司机都应当倾其所能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补偿,在给受害者家庭减少痛苦和损失的同时,也能适当减轻自己的法律罪责乃至内心愧疚。然对于黄淑芬这类“教科书式老赖”,非但对自己的行为有“负罪感”和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损失,甚至对已经生效的法院赔偿判决也消极应对,迫使受害者一方不得不采取网络曝光方式来寻求舆论的关注支持。如果说社会舆论带有某种“情绪化”情有可原,但作为最理性的司法部门也采取这种“应景式”的依法追究,则恰恰说明我们法治环境的不容乐观,而对“教科书式老赖”的迟到判决,最可能带来的“不公正”效应还不是“有期徒刑8个月”,最有可能的尴尬结果是让黄淑芬“坐牢抵债”,让受害者家属“空欢喜一场”。  

  我们不知道黄淑芬有何理由对这样的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但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我们更需要思考的是,对于现实社会中各种各样的“教科书式老赖”以及久治不愈的“执行难”,对黄淑芬的迟到判决,无疑又让“老赖”们和各类被执行人看到了“救命稻草”,当法律不能对各种老赖“该出手时就出手”,而是跟被执行人玩起了无聊的“猫鼠游戏”,发现围观者脸色不对就装模作样的“逗弄”一下,如此下去,“老赖”们总会心存侥幸,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也会大大降低,一个“老赖好当”的社会何以挽救业已下滑的诚信?(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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