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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是学生奶的“试喝者”?
http://www.scol.com.cn(2018-5-24 7:47:3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安徽宿州市萧县教体局下发通知称,因部分学校供应的学生牛奶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经检测合格后恢复供奶,要求班主任提前一小时试喝,以确保学生饮用安全。昨日下午,萧县网宣办官微发布通报称,班主任试喝制度目的在于增强班主任责任心,并无让班主任承担安全风险的意图,目前该项工作并未执行,已及时撤销通知决定,已停止学生牛奶的供应。(5月23日《新京报》)

  为学校供应的“学生奶”被发现有胀包现象,于是暂停供应,但时隔数月,经过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后,经县食药局研究于5月28日将恢复供奶。不过,萧县教体局竟下发通知让班主任老师“试喝”。学生奶的安全责任在厂家,质量能否保证由质监部门负责,教体局发通知让班主任“试喝”确实令人费解。既然县食药局认定学生奶已经安全,那么县教体局担心什么?恐怕是担心学生奶仍不安全吧?

  县教体局的担心不无道理,因为出现过学生奶胀包现象。即便是胀包的学生奶当初检测后也属于“合格”,且一直以来还未出现过有学生喝了这款牛奶后出事的先例,可一旦出事了怎么办?学生的饮食安全问题绝不是小事。如果因为学校采购牛奶导致学生喝后身体健康受损,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且还要承担侵权管理责任。而“害怕担责”应该是县教体局让班主任老师“试喝”的初衷,当然,其中也有保护学生的意味。

  然而,县教体局的做法显然不妥,不但有推卸责任的嫌疑,更是对教师个人权益的侵犯。正像律师所言,“教师‘试喝’明显是不合理的制度,教师作为公民和劳动者,其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权不容侵犯。任何机关、单位都无权强令教师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奶品进行试喝,这违反了我国民法总则,如果发生责任事故,责任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民法总则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实上,县教体局的“试喝”通知在网友提出质疑后,该项工作并未执行,该局也及时撤销了通知决定;为确保学生饮食安全,现已停止学生奶的供应。不过,为了推卸责任,不惜拿班主任老师当“小白鼠”,以行政命令方式强迫班主任“试喝”学生奶的做法,暴露出教育管理部门工作中的简单粗暴,甚至还涉嫌违法,这不禁令人唏嘘。保护学生的初衷再好,也绝不能以损害老师的权益作为前提条件。

  提到“试喝”,不禁令人想到了“试吃”。这是以前统治者惯用的办法,即皇帝吃饭前,先让其他人“试吃”,甚至专门养了一群为皇帝“试吃”的人。而某些国家也曾在学生餐中搞过“试吃”或“试喝”,老师或校长为先为学生“试吃试喝”,以免出现问题食品使学生的健康受到损害。不过,那不是出于强迫而是出于责任感。对此倒有这样一个想法:在学生餐或学生奶送达学校前,能否建立一个“试吃”或“试喝”制度?当然不是强迫人试吃试喝,而是用动物替代,或是在有偿条件下雇人试吃试喝?

  想让别人为学生“试吃”或“吃喝”,显然是对食品安全不放心所致,那就必须从食品生产的根源抓起,而生产商最应该成为“试吃试喝者”,因为问题食品就由其生产。当然,这种办法实施起来难度很大,也不现实。而要想确保向学校供应的食品都安全,还是要回归常态办法,即对食品生产、流通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一旦出现问题,就必须依法严厉惩罚,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惩罚哪个环节。(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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