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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老赖”法律必须还以“颜色”
http://www.scol.com.cn(2018-5-29 8:28:3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今年4月,中国之声报道了“武汉黄陂区政府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两次督办无果”的新闻。近日,武汉市中院向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其敦促黄陂区政府召开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涉案土地是否出让问题。此外,武汉市中院还对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也是此案的被申请执行人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做出罚款一百万的决定(据5月28日《中国之声》报道)。  

  报道显示,这起被武汉中院三次督促履行的强制执行案件,涉及一块闲置16年的土地。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因为时间跨度长和行政机构更名以及主要负责人变动等诸多原因,导致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难以执行到位,虽然“惊动”最高法督办过两次,武汉中院也已发出三次敦促履行通知书,但任然遭遇了执行难,即便武汉中院对黄陂区政府做出罚款100万元的决定,并限其在2018年5月21日前交纳,然从目前情况看,不仅罚款还没有得到具体落实,能否完成生效判决的执行更是未知数。  

  近些年来,全国司法系统针对生效判决的执行难,开展了前所未有的清理整治行动,大批“老赖”或被公开曝光纳入失信“黑名单”,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慑于法律威严痛快履行法律判决。应当说,针对企业单位尤其是个人“老赖”,司法机关既敢于依照法律进行惩治,甚至“连打带罚”,但对于为数不多的“政府老赖”,相关司法执行部门似乎就有些“纠结”甚至“酥手无策”,特别是对一些抱有“新官不理旧账”思维的行政负责人,一方面因为是“历史遗留”,后任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态度并不积极,能推则推、能扯则扯;法院执行部门往往既不忍心让后任为前任“背锅”,也不愿轻易对“政府老赖”动用法律手段,更习惯通过其上级部门协调来敦促其履行判决义务,但这样的“温柔”不仅没有换来“政府老赖”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反而让某些“老赖”误认为法院对其无能为力,甚至骄纵出“政府老赖”对法律判决的漠视心理。  

  从这起“执行难”案件中就不难看出,法院为敦促被申请执行人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履行生效判决,几乎穷尽除法律手段以外的所有办法协调,该做的工作也几乎“仁至义尽”,最终非但没有完成执行,甚至连做出的罚款决定对方都不愿“认账”,尽管武汉中院表示,不排除会刑拘被执行人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主任曹家汉的可能。相关法律人士也认为,最高法院亲自督办两次,都无法执行的案件在全国是很少见的。法院仍有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拘留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按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问责等强制措施没有实施。  

  很显然,应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法院确实拥有很多法律手段,甚至可以追究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但拥有的司法权力并不意味着对什么样的被执行人都会用、敢用,尤其是当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时,其顾虑和复杂性更不是所想象的那么简单。毋容置疑,如果被执行人是一般的个体或是企事业单位,这样的执行案件既不会“惊动”最高法两次督办,武汉中院完全可以动用各种司法手段迫使其履行。被申请执行人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之所以“不拿法律当回事”,除了负责人抱有“新官不理旧账”思维之外,更在于观念上的陈旧,依然把政府置身于法治之外,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  

  在笔者看来,对于少数“政府老赖”,法律必须还以“颜色”,适用于一般被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手段,同样也要平等且敢于适用于“政府老赖”。另外,对于某些“新官不理旧账”的思维和行为,同样也需要吸取教训和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新官不能不理旧账,但对于“乱作为”的官员也不能让其“拍拍屁股就走”,只对现任被执行人采取法律手段,而不去问责追究曾经的“始作俑者”,不只是不合情理,同样也是不公平,且不能完全杜绝“政府老赖”。(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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