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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判决书“笔误”成为法官犯不起的错误
http://www.scol.com.cn(2018-4-10 8:32:0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原告:刘某,1970年生”、“代理人:刘某,1972年生,系原告刘某之子”,日前,由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制发的一份判决书,因出现“爹比儿子大两岁”等数处离奇错误而引来网友的围观。4月8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向北京时间记者表示,该院已安排法官修订补正判决书并对此事进行调查(据4月9日《北京时间》)。  

  “父亲比儿子大两岁”,本该严肃的法律文书居然出现了这种不忍直视的笑话,实际上据爆料文章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制发的(2017)陕0404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不但程序违法,而且遗漏了主要证据及被告,更离奇的是,将原告、被告基本信息全部写错,甚至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300元”改为“罚款400元”。而出具该判决书的法院也承认出现了“笔误”,并表示将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说来也巧,正如坊间那句“福无双至祸不单行”那样,这近一段时间,法院判决书出现“笔误”甚至“错别字连篇”的问题频频被曝出,一周之前,南充市高坪区法院的一份判决,因出现多处“笔误”,在朋友圈热传,包括错别字、标点符号等多达10余处,不仅分段结尾都用上了分号或逗号,部分地方还“一分到底”。涉事法院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承办法官予以警告处分,并进行了诫勉谈话,扣绩效2000元;所在庭室负责人和书记员也受到相应处罚。笔者在知名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判决书笔误”,相关结果不仅高达70万之多,“笔误”内容更是五花八门、荒诞离奇。  

  常言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我们日常起草撰写各类文章过程中,因一时大意粗心造成笔误在所难免,尤其是在使用电脑书写软件过程中,稍不留神就可能被软件“带沟里了”,笔者每天对着电脑码字,也经常出现笔误,好在一是笔者有逐句校正的习惯,二是即使出现笔误也逃不过编辑的“法眼”。因为从作者写稿到最后见诸媒体需要经过一关关审核,很难有笔误能够“过五关斩六将”,真是万一出现笔误到了最后,还可能因为“笔误”本身的无关紧要而被阅读者忽略。  

  法院的判决书,是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代表着庄严的法律,性质要求其必须做到规范性、法律性和准确性,更不允许出现任何“笔误”或带有模糊性的语法词汇,一份判决书的出炉,不仅要求起草者要表达准确,字词规范严谨,审核审批者更需要逐字逐句斟酌,严防出现任何差错,这既是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态度,彰显出判决文书的严肃性,同时也体现出对案件本身的慎重与严谨。判决书不规范甚至出现这些本不该出现的荒唐笔误,表面上看是文字处理上的“技术问题”,实际上折射出的却是对法律缺乏敬畏甚至是信仰态度。  

  严格意义上说,判决书一经法院签章并送达到原被告(人)手中,就意味着该案件已经过受理法院做出法律判决,无论是“笔误”还是其他错漏都已随着判决书的下达而“木已成舟”,因此可以说,严肃的法律判决书是不能允许出现“笔误”,也出不起“笔误”或其他错漏,他不但暴露出涉事法官的职业素养有问题,折射出法官本身对法律缺乏敬畏,更灼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同时也会消解案件原被告(人)对法院甚至法律公正的信任与信心。  

  尽管我们看到,判决书“笔误”一经媒体披露,涉事法院基本都会对涉事责任人进行调查追究,甚至也会给出不同处分,但在笔者看来,相对于判决书“笔误”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这样的处理处分既不能杜绝“笔误”频出,更不能满足公众对推动法治进步的期许。笔者认为,法律判决书是“犯不起的笔误”,任何一家法院都应当对判决书“笔误”实行“零容忍”,尤其是在现实人才济济,公职人员岗位“一席难求”的环境下,我们既不缺能做法官的人,更不稀缺可以成为优秀法官的后备人才。法律尊严不能允许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人随意伤害与玷污,“父亲比儿子大两岁”这样的荒唐“笔误”,更不能再在法治社会中去亵渎法律。(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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