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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犯网聊诈骗 重点是惩治“推磨的鬼”
http://www.scol.com.cn(2018-4-4 8:09:0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牡丹江监狱在押犯张钧波在服刑期间,多次通过手机对监外人员王楠实施诈骗,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甚至在张钧波被关禁闭隔离审查期间,任然能使用通讯工具对王楠以及狱中其它在押犯进行诈骗,涉案金额超过70万元,多名参与案件的狱警被追究刑责或内部处分(据4月3日《新京报》)。  

  在一般人看来,被法院判处刑法的罪犯进入监狱服刑之后,不仅意味着人身自由被剥夺,需要无条件服从狱中管理,老老实实的接受教育改造,更不能擅自使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系,因为《监狱法》、《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法规有明确规定,服刑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电话通讯设备,更严禁狱警为其夹带钱物以及转收违禁物品。然在牡丹江这所监狱里,所有针对服刑犯关押的法律法规,显然都已成了无物,在押犯不但可以拥有和使用手机随意对外联系,能进行“网聊诈骗”,所骗的钱财还有狱警为其提供账户,既能任性挥霍,甚至还能购买“黑彩”参与赌博。原本禁锢罪犯的高墙,却没有禁锢住在押犯的继续犯罪。  

  坊间有句粗俗的话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多名狱警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甘愿做“鬼”为在押犯张钧波“推磨”,甚至有狱警在第一次案发被处理后,任然不接受教训,继续做“推磨的鬼”,问题就在于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已经无法遏制逐利的冲动。从报道披露的很多细节上就不难看出,被害人王楠在察觉被骗愤而赶到监狱进行控告举报时,并没有引起监狱方面的足够重视,只是在控告人王楠的“不依不饶”坚持下,监狱方面才象征性的做了内部处理,更由于监狱方面对涉案狱警查处上的态度暧昧,以至于让张钧波在被关禁闭隔离审查期间,仍然还能继续实施诈骗犯罪。应当说,没有这些狱警的“推磨”,身在狱中的张钧波无论具备何等“诈骗天才”,也无论有何种“特异功能”,都无法收到实质性诈骗结果。王楠再有钱,再轻信张钧波的花言巧语,这钱也根本送不进去。  

  尤其让人感到荒唐的是,面对受害人王楠的控告,监狱方面不是通过严厉追究涉案狱警责任为王楠挽回被骗损失,而是一边袒护涉案狱警,进行内部消化,一边动用“公帑”赔偿王楠,甚至还以此为条件与王楠签下协议,要求王楠不要再继续追究监狱和涉案狱警的责任,这样的“花钱买平安”不只是本身违纪违法和对涉案狱警的“姑息养奸”,更是对国家《监狱法》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法规的再度“无视”,如果该监狱不能从思想意识深处引起高度重视,严厉查处涉案狱警的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并举一反三,深刻总结和汲取教训,高墙内服刑犯的这种“网恋诈骗”等继续违法犯罪丑闻,很可能还会变相重演。  

  无法想象,已经违法犯罪被法院判处刑法并已入监服刑的罪犯,居然在“高墙铁窗”里还能随意使用通讯工具对外界群众进行诈骗,继续危害社会,还能肆无忌惮的购买“黑彩”参与赌博,原本关押犯人,承担“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监狱,居然成了某些服刑犯的“休闲娱乐”甚至实施网络诈骗的“安乐窝”,本该代表“政府”乃至国家法律的狱警,却无视法律法规存在,为了追逐私利甘愿为服刑犯继续犯罪做起“推磨的鬼”。尽管这是最极端的个案,但却从侧面反映出监狱管理制度落实上的诸多问题以及对狱警本身素质教育上的薄弱,如果高墙内不能终结犯罪,甚至身在狱中还能继续危害社会,那不免太让人“细思极恐”。  

  如果说社会是个“万花筒”,在依法保障人身和权利自由的前提下确实很难管理,出现某些问题也是在所难免,但对于已经被法律剥夺人身自由,完全处于被动“改造”中的服刑犯人,监狱和狱警只要严格落实执行各项管理法规,这样的“离奇”犯罪就根本不可能会出现。由此可见,在押犯张钧波在服刑期间继续犯罪并不为怪,能够继续犯罪并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值得深思,所以,给张钧波加刑惩处不是严肃监狱法治的重点,严厉查处“推磨的鬼”,清除狱警中“害群之马”,完善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和“从严治警”,才是保证此类“丑闻”不在出现的重中之重。(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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