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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歌要交版权费”亟待法律规范
http://www.scol.com.cn(2018-2-2 8:00:2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陆仁忠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有网友反映,在湖南长沙的KTV唱歌,都被收取5元版权费,且不开发票。对方的收费依据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该协会表示,版权费针对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KTV场所,而KTV是没有权力向消费者收这笔费用的。(2月1日,北京青年报)

  版权费并不陌生,但消费者到KTV唱歌要交版权费,确实是头一次听闻。搜索长沙KTV收取版权费的相关报道,最早可追溯到去年4月份消费者第一次向媒体提出对“唱歌要交版权费”的质疑。据当时报道称,该项收费从2017年1月1日起就已经开始执行,而收费的依据是由长沙市文化娱乐演艺行业协会和长沙市酒吧KTV娱乐行业商会发布的《关于收取歌曲著作权使用费的通告》。

  版权费该交,这点毋庸置疑,但KTV里歌曲的版权费该谁来交,这点有待商榷,至少目前我国诸多法律条款里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而根据KTV出示的通告,该项收费是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文件要求,“卡拉OK歌曲的使用人应向版权持有方缴纳版权使用费。”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工作人员却明确表示,“KTV没有向消费者收取版权费的权力”“版权费的收取对象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版权作品的KTV场所,是向经营场所收,不是向消费者收”。

  作为国家版权局授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这种解释应该比较权威。而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经营者使用歌曲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支付报酬,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但消费者到KTV唱歌,一来没有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二来消费中其实已经包含相关服务费用,于情于理,都无需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这种收费怎么看都属于KTV经营者转嫁成本的小伎俩。

  退一步来讲,即便确需消费者交纳版权费,也应该有规范性文件作为支撑。但是,发布收费通告的长沙市文化娱乐演艺行业协会和长沙市酒吧KTV娱乐商会所,均属于社会组织,他们所发布的通告并非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消费者其实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拿这样一份“红头文件”来作为收费依据,恐怕有些自以为是。

  唱歌到底要不要交版权费,这个问题不难回答,但消费者拿不出法律武器还击时,自身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点恐怕还需要有关部门尽快细化相关法律条款,尤其是对行业协会的行使权限进行更为细致明确,才能让市场行为回归“正途”。5元钱虽不多,但消费者权益不容侵犯。(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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