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后,通过警邮便民服务点、警银离柜办理自助机、“蓉e行”等便民渠道,处理有记分的电子眼时,被处理人必须是机动车所有人,非本车驾驶人通过便民渠道处理该车记分的电子眼时,需提前至成都市各交警分局、大队等公安交管理业务窗口或“交管12123”APP面签绑定该机动车,完成后才能处理自面签绑定日起以后的电子眼。
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工作,严厉打击买分卖分行为。笔者支持该举措的同时,也有些担心,它到底能否切实管住驾照买分卖分。
近些年,公安交警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打击买分卖分行为的法规措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可是“买分卖分”现象仍难以杜绝。究其原因,一是执法程序不严谨,不验证、不辨人,随便拿个驾照就可以扣分,缺少规范程序与责任的倒逼机制。二是部分交通参与者违章之后,首先想到的不是纠正自己的不安全驾驶习惯,而是挖空心思钻制度的漏洞,于是,收购驾驶证分数、替人销分的“黄牛”有了生存的空间。
面签绑定实施后,想要再买分代罚可能就不是那么容易了,可以说,这项调整是对此前打击买分卖分行为的法规措施的再细化。笔者认为,这些细化措施固然重要,但治理“买分卖分”还得从法规上入手,不断提高违法与失信的成本,让“买分卖分”者付出更大的代价,还得在制度机制上着力,不断完善对交通执法监督的设计,引入外部监督与问责机制,完善驾照管理、审查、执罚相关程序与具体责任,倒逼驾照扣分管理更加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