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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性侵者信息”无助于对其改化
http://www.scol.com.cn(2017-12-15 8:45:4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等9家单位发布文件要求,除非作案时不满18周岁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其个人信息都将被公开。(12月14日人民日报)

  近日,淮阴区人民法院对4起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不仅领到了刑期,还将被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和案由,并规定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淮安市要求公开性侵罪犯信息,这个惩治性侵的“新招”,确实对性侵者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可以增加罪犯的附加犯罪成本。

  试想,性侵者的信息被公开后,被人指指点点,议论议论,不但自己的脸面丢光了,他的家人在亲戚朋友、左邻右舍、单位同事面前也抬不起头来。会对犯罪人员的家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带来严重伤害。而且这些犯罪人员以后找工作时,也会被列为另类,找工作恐怕难了。这也对其他潜在危险人员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看到这些性侵者的结局,肯定会从中吸取教训,管好自己。

  但从另外一个方面讲,这些性侵者的信息被公开后,他们肯定对自己以后的生活失去了信心,有的性侵犯罪人员的信息类似的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犯罪分子也是自然人,隐私权不容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所以,公布性侵犯罪人员的信息没有法律依据。再说,公开性侵犯罪人员的信息,侧面也公示了被性侵的未成年,会使这特殊群体受到二次伤害。

  人也许会破罐子破摔,有的人会对社会怀恨在心,说不定闹出更大的事情来。

  公布性侵犯罪人员的信息,应该慎之又慎,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有关依据。在我国,目前对“从业禁止”有法律根据,对相关犯罪记录进行登记,譬如登记在相关网络平台上;也可以禁止性侵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如学校、幼儿园、妇科、儿童乐园等机构。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公布  公开性侵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和案由等,这比让这些人游街示众更受不了。游街示众虽然游了几条大街,但毕竟少数人看到,但将这些人的信息在一些公共场所或者在网上等公开,搞得全国人民都知道。我国是个法制国家,做什么事情都要依法行事,如果只是为了惩治这些性侵犯罪人员,为那些受性侵的人解气,而不顾法律,无助于改化这些犯罪人员,产生的后果也是十分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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