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网聚蜀语 >> 正文
治理行人“任性”,还需法律给力
http://www.scol.com.cn(2017-11-28 14:51:0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尚凡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成都锦江区法院向媒体通报称,一名67岁男子因横穿马路,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后不幸死亡,该男子也因交通肇事被判刑1年半。(11月27日 四川日报 )

  现实中,为图方便,行人或翻越栏杆,或不走天桥,无视交通信号,任意横穿公路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交通惨剧,举不胜举;无疑行人肆意横穿马路,已经成为了制约文明交通的“顽症”,其危害不可小视。

  为此,有关部门,也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如深入宣传、引导,让行人提高认识,认清危害;对违规者,予以批评教育,甚至处以罚款等;然而,横穿马路,屡禁不止,面对行人“任性”,有关部门“有心无力”,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

  “任性”的行人,视车水马龙的马路为自家小道,随意穿行,禁而难止,究其原因,有认识上的问题,大多数人认为,此乃小事,即是违法,也属轻微的,不足为害;加之,技术设施不到位,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当然,更有执法上的“软弱”,虽然相关法律对行人过马路,早就有明文规定,随意横穿马路依法应属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对行人横穿马路,要么视而不见,要么轻描淡写批评,纵使出现交通事故,也因其属弱势,责任往往也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社会要和谐发展,关照“弱势群体”理所当然;不过,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偏向了“弱势”,不仅与法律精神相背,而且极易让社会产生错觉:不管是否有错,责任均无奈承担。无形中助长了“弱势”方的违法行为。

  行人与车辆共同构成了现代交通,既要求车辆遵守交通规则,行人也应当用相应的交通法规来约束自我的行走;同理,行人因违反了交通法规,理当承担相应责任,不应为了同情“弱者”将对错混为一谈。

  在此,并非主张不关爱“社会弱势”,而是期待在执法公正的基础上,由政府、社会来将关爱“弱势”责任承担起来,如建立类似“公益”基金,为其因“有责”时,提供免费医疗救助,为其因有过错时,提供相应的“责任”赔偿等。

  现代社会,倡导法治,法律是规范行为的指南,每位社会成员理应遵守法律,理应为其违反法律而承担相应责任;唯有如此,社会才能获得真正的和谐;反之,如果因为了“和谐”,而人为地让法律的天平,有意偏向一方,不但不利“和谐”,反倒会破坏社会现有的“和谐”

  “横穿马路而获刑”,无疑给那些无视交通法规的“任性”行人,上了一堂法制课,也用事实为“任性”者敲响了警钟,彰显出了真正的法治精神,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出了生动、有力的诠释,更为治理行人“任性”提供了典范。

  文明交通,岂容“任性”肆虐。愿相关部门,果断亮出法律神剑,斩断“任性”之根,还交通更平安、和谐。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