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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死亡”仍追诉法律责任的典型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17-6-22 9:00:4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孙金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7年6月21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申请,利害关系人任瑞媛、袁野到庭参加诉讼。任润厚于2014年9月30日因病死亡,提请法庭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6月21日人民日报客户端)  

  贪官因病死亡,仍然依法审判。法律判定贪官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可不予执行;但经济责任必须承担。比如,没收,罚金,分文不能少。  

  纵观贪官侵犯的目标,均为国家和人民的合法财产。如一死了之(正常与非正常死亡),划上句号,就会纵容“死了我一人,惠及几代人”的罪恶企图。  

  客观事实存在着,对贪污案的侦破,不可能百分之百。漏网比例越高,贪官得逞越多,以死抗拒屡屡收益,贪念就更会如潮萌生,防腐就会收效甚微。依法追溯各种原因死亡贪官的法律责任,就会使贪念断了此逃避法律责任的邪念。  

  笔者以为,法律条文应明示,因各种原因死亡的政府官员,如有犯罪嫌疑,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经济责任由其继承人承担,“父债必须子还”。因为,他们成为事实上的收益者。

  如共同犯罪,追究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这样做,就修补起立法上存在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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