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中,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干部在向组织报告其个人事项时耍滑头、不老实,搞“缺斤少两”,玩“瞒天过海”,最终却得不偿失。最近,郴州、衡阳两地通报多起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典型案件。消息一出,立刻引起多方报道,社会各界纷纷“刷屏”。(4月12日《湖南日报》)
“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明确将党员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纳入违反组织纪律的要求。这表明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的一项基本要求,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也是检验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是衡量领导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是诊断领导干部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在这个问题上,轻视不得、糊涂不得、糊弄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
天下至德,莫大于忠;一人之品,莫过于诚。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就体现在“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不老实,不可谓忠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反映的是党章意识薄弱、纪律和规矩意识不强,本质上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如果不及时整治,久而久之就会成为“两面人”,就会背离党章要求,就会丧失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的条件。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这一“刚性约束”,既是对党章规定党员义务的再明确,更是对少数领导干部背离党性要求的再警醒。
“惟诚可以破天下之伪,惟实可以破天下之虚”。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入了党,就是党的人,就要受到党组织的约束,就要守住纪律和规矩的“底线”和“生命线”。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我国已实施多年,几经修订,报告的事项越来越细,越来越严,越来越实,“家事”“家产”一样都不能少。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要求就是“如实报告”,包括不得漏报,更不得虚假报告或隐瞒不报。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动作”,均反映出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干部组织管理的坚定决心,对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其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个问题上犯傻、任性,只能是搬石头砸脚,自作自受。
智者以别人的惨痛教训唤醒自己,愚者用自己的鲜血代价唤醒别人。郴州、衡阳两地通报多起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典型案件,再次表明,面对细之又细的“规定动作”,不以为意,心存侥幸,缺斤少两,避重就轻,隐瞒个人事项、故意欺骗组织,逃避组织的监督和监管,是行不通的,是要付出代价甚至是沉痛代价的。正如周恩来曾经说过的:“世界上最聪明的人是最老实的人,因为只有老实人才能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考验。”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也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历史负责。(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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