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石家庄、长沙、廊坊等多地出台规定,明确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作为一项鼓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去年以来,多省份开始探索干部队伍中的“容错机制”。
近年来,“容错机制”的出现有些让人惊喜,甚至在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了“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撑腰”。的确,发生错误就一棍子打死,最终的结果就是浇灭干事创业者的热情,中庸行事之风盛行,我们的事业将化为一潭死水。可以说,“容错机制”的建立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
不过,如何才能让“容错机制”真正发挥效用,仍然是一个值得商讨的话题。根据报道,各地规定均明确了免责申请的主要流程,免责与否的认定机构多是由问责部门来承担。这里的“问责部门”大多指纪委及人事部门。笔者认为,在认定环节中,如果单单依靠问责部门的认定,未免有失科学和公允。事实上,更加多元化的评价认定,才能使“容错机制”真正发挥其作用。民意,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民意是检验干事创业效果的试金石。任何问题都不能孤立地看,很多时候,一件事做得好不好,不能够完全从官方层面进行片面判定,是否符合民意,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也是检验干事创业效果的一大标准。
民意是检验干部行为规范的放大镜。都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党员干部的行为,应该直面人民群众的检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当然,提到民意在“容错机制”运行中的重要性,并不是说要把民意当作绝对标准。民意是“容错机制”的关键一环,问责部门的作用也不可或缺,只有二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容错机制”方能达到预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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