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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不适宜治安巡逻
http://www.scol.com.cn(2017-4-7 7:48:2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孙金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3月22日傍晚,柏杨街道牛咡桥社区的社区服刑人员戴着红袖标参加治安巡逻,一同参加巡逻的还有社区民警、协警以及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其他志愿者等。(4月5日四川日报)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此类社区矫正对象,罪与非罪之间,无需贴标签,人人有罪。只不过有刑期长短之分,即使缓刑也是有罪判决,是有条件的不执行。  

  所有犯罪分子的共性,是对人民生命和合法财产的侵犯,差别在故意和过失之分。他们因为犯罪轻微,刑期较短,所以留在社区矫正,在融入社会中改造自己,重做新人。当人们在改造他们时,需要信任,更需要监管。失去信任的监管,会使他们丧失重做新人的信心;失去监管的信任,可能会旧病复发、重犯新罪,从重处罚后收监执行。  

  监管与信任之间,重在监管。在监管时空之内,安排适当的工作和社会服务,让他们能够自食其力,并定期考核他们的监外改造表现。  

  笔者之所以认为,社区矫正人员不适宜参与治安巡逻,是由他们犯罪共性决定的。社区治安巡逻,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区治安秩序,保障居民人身和家庭合法财产的安全。它的防范对象、保护重点,正是社区矫正人员犯罪所侵犯的对象。就个人素质而言,他们没有职业优势。搞不好是引狼入室,羊入虎口。  

  这不是对他们完全不信任,已经发生的民警治安案件,无数次证明是由社会闲散人员招收的协警所为。现在类似于治安协警的社会矫正人员从事治安巡逻,如果引发了偷盗、流氓事件,是害了他们。原多为社会渣滓的社会矫正人员,不给其犯罪提供便利条件,使其不能犯,有利于他们在考察期接受改造。  

  就社区而言,矫正人员完全可以从事环境卫生、生态绿化、社区养老等远离居民人身、家庭财产的公益劳动。从居民心理接受看,矫正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优于社区管理,为居民服务毕竟不同于管理居民,不致于看到罪犯戴着红袖标耀武扬威地巡逻而心理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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