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前网曝“河南沁阳交警收黑钱”一事,4月5日晚间,沁阳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现已查明网上反映情况属实,经研究决定开除涉事辅警周某某公职,退还当事司机50元,并向当事人侯先生赔礼道歉;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连某某、中队指导员任某某、同班执勤民警郭某,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4月6日《新京报》)
这件事,事发于3月29日,曝光于4月5日上午,闻此消息,当地公安于当天下午就查明了情况,对涉事的三人作出了除名、行政记过等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情况,可谓神速。这种“事不过夜”,雷厉风行的办事作风,值得点赞。
不过,从公布的内容看,涉事三人未被指名道姓,而是都被用“某某”代替了。这里缺乏一个可以服众的理由。这些年,乱罚款,“收钱放行”等乱象,屡禁不止,饱受诟病,公众对此早已深恶痛绝。沁阳发生的这起“收黑钱”事件,经网络发酵后,引起了广泛关注,现在网民的反映被查实了,公众很想知道,干这事的人姓甚名谁。
当地官方在通报处理结果时,公布相关责任人的姓名,既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更是落实中纪委要求的“规定动作”。三人的名字都变成姓氏后加“某某”,如此遮遮掩掩,对事件的责任人讳莫如深,而“收黑钱”当事人周某某身为辅警,本无什么“公职”,通报中却称“开除周某某公职”。当然,这不是“笔误”,而是有意显示其处理之“严肃”。这也算是“临时工”的一种新用法吧。
匿名通报违纪人员,与时代要求不合。2014年1月28日,王歧山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严格执纪监督,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此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公布本单位处理违反“八项规定”人员的情况时,在公布的内容里,几乎再也未出现过用“某某”字代替的情况。指名道姓,成为通报违纪违规行为的“惯例”,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在此背景下,沁阳警方仍用“某某”代替三名责任人,似有“护犊”之嫌。如此不按规定的匿名通报,“保全”了当事人的面子,却打了法规的“脸”。对舆论也是一种敷衍。当然,通报机关的公信力,也会因此而受损。这样看,沁阳警方的这份通报不该匿名,当指名道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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