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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地方谈】期待像惩治酒驾一样惩治学术不端
http://www.scol.com.cn(2017-3-13 7:44:1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维扬书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6年底,国内某大学校长因学术不端行为,被撤消三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收缴尚未使用完的基金,2篇论文被海外SCI期刊撤稿……近年来,类似这样的严重学术失信、学术不端行为屡见不鲜。然而让人意外的是,这位校长依然安坐校长宝座,许多学术造假者依然可以参与其他项目研究。(3月12日《科技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胡刚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说:“在中国学术造假的成本太低,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没有动真格”。其实,早在2015年,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2016年,以科技部牵头的1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同年,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办法中明确界定了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等7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学术不端行为。

  可是这么多的“通知”、“规定”、“办法”都没能遏止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学术不端案件的上升势头,原因何在?笔者以为,惩治学术不端,缺的不是“通知”、“规定”、“办法”,缺的是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追责,目前许多高校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出现的因人而异、官轻民重现象,极大地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凡是普通教师或学生涉嫌学术不端的,无一例外都受到了严肃处理:浙江大学教师贺海波论文造假,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该校副教授贺海波被爆9篇论文涉嫌剽窃,事发后贺海波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被开除出教师队伍;北京大学世界历史专业博士于艳茹论文被举报存在严重抄袭,于艳茹被撤销博士学位。

  但是,涉及院长、校长等官员的学术不端案件,要么不了了之,要么象征性地轻描淡写“处理”:云南中医学院院长李庆生被指论文抄袭、一稿多投。李庆生主动申请对自己的相关论文进行鉴定,结果为“过度引用不当”,此后便没了下文;64岁的武汉理工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2009年院士候选人周祖德及其学生谢鸣一篇抄袭论文收录在“第二届全国智能制造学术会议”第一版论文集中,后被查出抄袭后,会议又推出“正式版”,删除该文了事;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被爆涉嫌抄袭,校方辩称该论文第一署名人陆杰荣对此事并不知情,系第二作者抄袭后拿给陆杰荣署的名;报道中提到的国内某大学校长涉嫌学术不端,最后基金被撤销或收回,论文撤稿,校长照做。

  在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时出现“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说明主管部门出台的“通知”、“规定”、“办法”在落实中走了样,用《国际新闻界》主编陈力丹的话说,“大偷”不受处罚,“小偷”却被逼到死角。

  惩治学术不端行为出现的这些问题,说到底是因为这些规章制度不是法律条文,缺少应有的“牙齿”,执行主体是高校和科研院所,很难不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在当下行政治校语境下,办学的行政化与功利化客观上为学术不端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在学术不端行为被曝光后,有的学校领导为了学校脸面,还为涉嫌学术不端的领导和教师提供保护,采取不知情、不调查、不处理的“三不”做法,“软的挖一锹、硬的拖过去”在所难免。

  学术不端不仅是一个作风问题、道德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只有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立法,像惩治酒驾一样惩治学术不端,追究涉嫌学术腐败的高校领导和教师的法律责任,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治学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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