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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母亲受辱儿子该如何“规范操作”?
http://www.scol.com.cn(2017-3-26 8:34:3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侯雯雯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杜志浩等11名高利贷催债人堵住公司大门,杜志浩用极其下流的语言和动作侮辱于欢的母亲,而接到报警的警察到场后又很快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又被杜志浩等拦住,情急混乱中于欢从办公室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导致杜志浩等4人受伤,后杜志浩死亡,另2人重伤,1人轻伤。近日,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于欢不服已提起上诉(据3月25日《新京报》)。

  任何一桩刑事案件对凶手的刑事判决,都没有如于欢这样在短短一天之内就引起几乎是全国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原因就在于,当自己的亲身母亲在遭遇数人限制人身自由,并用尽各种肢体动作和语言进行羞辱的过程中,亲眼目睹母亲受辱的儿子该采用怎样合法的行为规范来,既能保护母亲又能让自己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规范而避免因犯罪陷入“牢狱之灾”,而从很多网友的反应来看,在现行的法律制度设计面前,于欢面临的视乎只有两条路,要么是窝囊废的闭上眼睛,要么就是奋力一搏,凭一己之力摆脱绝境,用自己负伤乃至生命的代价为母亲换来平安,于欢选择了后者,在造成对方一死三伤的后果之后,也为自己换来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法律代价,人们不禁疑虑,究竟是黑恶势力太嚣张,还是“正当防卫”的法律设计在助纣为虐?

  彰显国民共同意志的国家法律,既是基于民族传统道德共识上的现代法规制度,在强调法治公平的同时,更旨在伸张社会正义,法律不可能只是等额交换上的价格公平,更着重于维护和保障社会正义,而正义与非正义是不能等量交换的。在这一案件的审理与判决过程中,我们只看到法律基于商业价值上的“公平”,却将正义与非正义的行为等同起来——

  数名黑恶势力成员暴力讨要高利贷欠款,将于欢母子非法拘禁,用尽极其卑劣下流的方式对于欢和其母亲进行侮辱,而这期间,接到报警求助前来处警的警方人员又不作为,仅仅劝说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就离开现场,在唯一最能也最该能够获得帮助的求助落空之后,极度无奈母子俩又继续被侮辱乃至生命也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于欢这才发现桌上的蔬果刀并抓刀在手奋力一搏,如果这样的行为还不能言之为“正当防卫”,那么,无论警方还是做出一审判决的聊城中院,请告诉于欢和公众,在这样的环境下,于欢该采取怎样的行动才符合法制规范?谁能告诉于欢怎样保护母亲和自己的安全才是真正符合操作规范的“正当防卫”?

  笔者甚至可以说,任何一位稍有道德伦理良知的血性男儿,都不可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母亲受辱而闭上眼睛甘当“窝囊废”,且无论道德还是正义的法律制度也不会认可这样的委屈求全。法律只有充分彰显它的正义属性才能言之为公平,没有正义的等量交换那是商业市场,而法律制度的设计是不能仅以“市场公平”来做衡量依据的,更有正义与非正义性质上的巨大不同。日前的全国两会上,代表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草案,之所以删除了实施见义勇为行动中的“重大过失”责任,其主题理念就在于为正义行动扫清障碍,让彰显法律正义的行为人充分享有“特殊待遇”,而保护母亲不受伤害尤其是不受外人侮辱,不只是做儿女的道德正义,更是被现代社会制度普遍认同的法治正义,在这样的法治理念下,于欢的行为又何罪之有?

  平心而论,笔者认为如果于欢在母亲遭受极端侮辱的情况下,选择苟且懦弱失去反抗意,甚至在看到有水果刀可利用反抗而放弃,才是真正法不可恕,聊城中院在判决书中以于欢当时的人身自由虽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等为由,排除于欢的“正当防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如果仅从僵化运用法律和“等价交换”来看,这样的判决不仅“公平”,造成对方一死三伤被判无期,从尺度上看还属于“从轻”,然这样的判决经得住正义“敲门”吗?如果这样的判决也能称得上是“公平”,警察击毙暴徒是否也该承担“一命偿一命”?

  在每个儿女的心目中,母亲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更不用说当着儿女的面进行下流侮辱,而当一个社会乃至一部国家法律,连儿女保护母亲的行为都不能享受“特殊待遇”,法律的公平正义有体现在哪里,这样“正当防卫”制度设计又该如何“规范操作”?(作者系四川在线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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