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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宜早不宜迟
http://www.scol.com.cn(2017-3-5 7:43:0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今年全国人大代表、我国肺移植专家、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准备了包括加快脑死亡立法在内的三份建议,他认为,采用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将有利于提高器官移植的数量和质量,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加快脑死亡立法的步伐,对社会进步、对医疗资源的充分的利用包括对人的尊重,都有很大的意义。”(3月4日《央广网》)

  器官捐献的实质是对生命的尊重,最终的受益者是生命,一个生命凋谢了,却可以在另一个生命得到延续,这是功德无量的事,然而,器官捐献之路依然艰难,需要立法去推动,也需要各种配套措施的完善。

  应该说,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器官捐献队伍之中。据报道,2016年8月,出生才2个月的斌斌因患有严重先心病,手术后仍没能活下来。在斌斌离世后,他的父母决定捐出他的双肾,成为广东省人民医院年龄最小的器官捐献者;2016年5月,长海医院进修医生宋巍突发脑干出血,虽经全力抢救,仍回天乏力。在宋医生去世的当晚,他捐献了一个肝脏、两个肺脏、两个角膜和皮肤组织。宋巍捐献的器官共挽救了4名病患的生命,让2名病患重见光明。2016年上半年,中国器官捐献案例同比增长45%,这是令人欣喜的,不过,形势依然严峻。据卫生部统计,中国每年有150万人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但只有约1万人能够完成器官移植,供需比例为1∶150。而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全球平均器官供需比为1∶20到1∶30。全国已有6.7万余人进行了器官捐献意愿的登记,占全国人口的2.1/100万。虽然这些数字每年都在上升,可是和人口总数相比,仍然显得微乎其微。

  器官捐献人数总体不多,这一方面是与“入土为安”,追求“身体的完整性”的旧观念有关;另一方面是缺乏法律推动,这也意味着顶层设计的缺失。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2014年12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但却没有全国性的法律依据,这是令人遗憾的。

  从全球范围来看,器官捐献率最高的是西班牙。西班牙的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被视为潜在的捐献者,除非其明确表示不愿进行器官捐献。也就是说,在没有明确拒绝进行器官捐献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被看作器官捐献者。西班牙每年保证1000例左右的捐献,基本可满足国内需求。显然,法律的推动显得至关重要,有了法律,再加上宣传以及制度配合,必然会使更多的人加入到器官捐献队伍,从而造福于生命。

  依法推进人体器官捐献越尽越好,能够挽救更多的生命。采用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宜早不宜迟。(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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