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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学生”算哪门子教育法规?
http://www.scol.com.cn(2017-2-22 7:44:0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和法堡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新京报》)

  青岛市政府出台的这个“适当惩戒”学生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惩戒”的前提条件和轻重缓急等,也不一定能执行到底,但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对“熊孩子”可以进行体罚,比如罚跪、煸耳光、脱裤羞辱等等。同时,这在客观上还给师德失范的一些老师提供了体罚学生的“法规依据”,从而胡作非为时更加有恃无恐,让学生的心理上增添了不少恐怖阴影,又岂不让公众心存恐慌?

  不仅如此,当“惩戒教育”大行其道,对学生的人格尊严肯定造成了污辱和伤害。须知,孩子的自尊心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心理因素,如果孩子经常处于被暴力、被当众出丑或受指责的地位,会产生自卑、对自己缺乏信心、胆小畏缩的毛病,甚至会使孩子出现种种逆反心理。若此,让孩子怎能安心学业?岂不是“坑儿”?

  本来,《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此,我想《办法》的制定者不说倒背如流,至少也是了如指掌。谁料,青岛市政府却倒行逆施地出台了“惩戒”学生的法规,让人哭笑不得。不客气地讲,出台这样对学生动辄进行“惩戒”的荒谬规定,是典型的“屁股决定脑袋”,或者说是明显开错了“药方”。就此而言,任何一种“惩戒”学生的法规,都必须废止。

  也不难看出,“惩戒教育”的背后,是在有些教育者眼中,学生只是一个被教育的对象,而非一个平等的主体,所以想怎么惩戒就怎么惩戒,由不得学生申辩。此等奇葩糗事,同时也曝露出当下一些教育官员不懂素质教育,而一味地坚持“惩戒本身也是一种教育”、“不打不成器”的错误认识,根本不考虑后果。无疑,这恰恰是劣质教育、劣质管理、劣质思维的体现。

  综上所述,我以为,真正应该受到“惩戒”的,是把学生的人格尊严、合法权益当儿戏,自以为是,瞎开“药方”的教育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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