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街头曝光嫖娼者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http://www.scol.com.cn(2017-1-6 7:33:3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侯文学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在贵州凯里市一水沟边张贴出一张“曝光榜”,榜上收录了10名嫖娼、涉赌和涉毒违法人员的信息,警方虽然对姓名、人物头像等要素作了简单处理,但熟悉当事人的也能辨认得出来。警方的这一做法,引起网友热议,支持者有之,质疑者也有之。1月5日,凯里公安局负责人回应称,公安机关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警示作用,肯定会有法律依据。(见1月5日法制晚报)

  凯里市公安局负责人所说的意在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应该可信的,至于他所“肯定”的法律依据肯定是找不到的。而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倒是真的有一条,那就是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法发〔2007〕11号 ),其中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对犯有重罪死刑犯尚且不允许游街示众、随意曝光,何况是只给了行政拘留4日至15日处罚的嫖娼涉赌涉毒的一般违法人员呢?

  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和处理违法案件追求的终极目的之一,法律法规只有惩罚人的功能,而没有羞辱人的义务。对罪犯随意游街示众供人们围观,把嫖娼涉赌涉毒等的一般违法人员照片和个人信息公开曝光,显然是对人格的侮辱,对人权的侵犯,为文明社会所不取。因此,许多网友认为凯里公安机关的做法不妥,有的说“侮辱人格,实不可取”,有的认为“越权执法必须严格禁止!”

  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偶尔出现偏差在所难免,但必须要有知错就改的态度和行动。但在对待“曝光榜”的问题上,凯里市公安局负责人态度似乎不够冷静,他既称有法律依据却又拿不出依据,还态度强硬地说:“对于此事不做任何解释,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或不同的意见,可以去咨询律师,或上法院起诉都可以。”希望凯里市公安机关能够认真落实两高两部的规定,不要再做张贴“曝光榜”之类缺乏法律依据的事情了。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