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1岁的单身汉方崇财收养了刚刚出生的女婴。2016年,女孩起诉方崇财,请求判决收养行为无效。法院认为,方崇财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12月19日《成都商报》)
从情理上来说,女孩很可能陷入“白眼狼”的指责之中。23年的抚育,毕竟不是一纸判决就能切割清楚的。但从法律上来说,这样的判决虽然冰冷,但却符合程序公正。《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很显然,小时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且终身未娶的方崇财老人,并不符合收养的条件,这样的判决没有疑问。
问题出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收养法》的规定,显然出于更多的拷量,有其合理意义。然而在现实中,人们更多是依靠传统的认知去为人处事,少了些对法律的了解和认知。这样的判决,固然冰冷,但对于促进人们去学法、知法、守法,却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是鳏寡孤独废疾者有所养的问题。当初,单身汉方崇财坚持将女婴抱回家,更多的可能是对孩子的喜爱。但家人从反对到支持,到方崇财的老母和哥哥愿意受累帮共照顾女婴,显然有了更多的考虑,那就是希望长大后的女婴将来能够为单身的方崇财养老送终。在各种收养关系中,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这样的原因,恐怕也是最主要的。从此次案件的缘起来看,这虽然不是争议的焦点,但却是底下最汹涌的暗流。
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使人们熟知《收养法》的规定,但仍然可能有人有意无意的去违法。一些人收养子女,或者其父母辈代为收养,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想为收养者找到一个依托。而按照《收养法》所规定的条件,这很容易让他们的收养失去意义,甚至根本就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而难心达到目的。
《礼记》中说,“大道之行……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因此,要解决法律与现实的矛盾,最重要的,还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让像方崇财这样的老人,在失去父母的庇护之后,能够得到社会应有的保障。这,或许才是最根本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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