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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收养无效”抹不去“养育之情”
http://www.scol.com.cn(2016-12-20 7:34:5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方崇财觉得,自己被“抛弃”了。 这个54岁的单身汉,小时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无法像常人一样交流。23年前,他将一名女婴抱回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其抚养成人。家人的想法很简单,女孩将来能为方崇财养老。让方家人没想到的是,23年后,已出嫁的养女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记者获悉,目前,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无效。不过,法院表示,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12月19日《成都商报》)

  收养了10多年的孩子,已经成家了,“养女防老”,这是当初收养的初衷,然而到了本该享福的时候,养女却起诉养父,要解除两人的关系,更令人觉得痛苦的是,当初的收养的确是不符合法律,收养的确是无效。可法律的“收养无效”却抹不去10多年的“养育之情”,人岂能忘本?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若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从法律的意义上看,方崇财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作为养女,现在解除了收养关系,自然不用赡养养父,换言之,可以甩掉这个“包袱”。除此之外,还有违反约定,擅自取走养父的3万元。如此忘恩负义,虽然不违反法律,但却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报道来看,如果没有这个养父,这个养女的命运是堪忧的。因为当初无人愿意收养。且当时娃娃才出生没几天,体质单薄,都担心养不活。如果这个养女回忆当初养父的恩情,断不能做出今天如此绝情的行为。农民在收养孩子上不可能专门去研究法律,如果当时没有懂法律的人专门帮助,到今天不被法律承认恐怕是难免的。可法律归法律,情义归情义。受人点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何况是十多年的养育之恩。法院建议,方家收养小芳10多年,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方崇财有向小芳主张的权利。对此,方家并没有下决心要用法律索讨多年付出的费用,这何尝不是农村一种朴素的情感投射?

  无论养女和养父发生怎样的矛盾,虽然两者没有血缘关系,但多的养育之恩却是不可抹杀的。固然用法律手段可以断绝关系,但人的良心人的道义呢?养女起诉养父是令人痛心的“反面教材”。(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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