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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公证是市场化的“婚姻维护”
http://www.scol.com.cn(2016-12-1 7:58:0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妻子怀孕期间,丈夫与他人玩暧昧,为了未出生的孩子,妻子选择了原谅。但为了防止丈夫再做对不起自己的事情,两人在公证处签署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妻子觉得这是给自己的婚姻加了一份“保险”。今年9月,连云港市公证处在全省首开夫妻忠诚协议公证。工作人员表示,这项新业务是经过充分论证后推出的,符合法律规定,顺应市民需求。不少人前来咨询,目前也有几对夫妻成功办理公证。(11月30日《现代快报》)

  有市场需求就会有“产品”,在婚姻的维护系统中,自然也会出现夫妻忠诚协议公证,据说,这是一项新业务,是经过充分论证推出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么说的潜台词就是,这是“放心款”,请放心使用。何谓“夫妻忠诚协议”?据解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财产的协议。换言之,“夫妻忠诚协议”是财产方面约定,并不能保证夫妻“忠诚”,但却可以减少不忠之后的麻烦,从这一点来说,夫妻忠诚协议公证是值得肯定的,不应该遭遇非议。

  夫妻双方如何保证忠诚?显然不能靠“忠诚协议”。之所以要进行夫妻忠诚协议公证,是对婚姻起到一个约束作用,相当于给夫妻双方都加了一个“紧箍咒”,且这是从财产角度对婚姻进行约束。夫妻忠诚协议公证的积极意义很是明显:其一,有市场需求。对于一些夫妻来说,他们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外在力量”来维护婚姻的稳定性。而夫妻忠诚协议公证恰恰正中下怀,符合他们的要求;其二,推出这一项服务项目,自然要接受市场的检验,如果没有“生意”,表明这个项目是失败的。事实上,也的确有夫妻成功办理公证,这说明存在市场潜力;其三,符合法律要义,是婚姻法规定的具象化。夫妻忠诚是婚姻法规定的义务,签署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事先对财产和损害赔偿的约定,符合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的原则要求。协议也明确规定,诸如“一旦出轨,就立即离婚”“出轨一方不允许探视孩子”以及“过错方需向对方磕头认错”等涉及婚姻自由、侮辱人格的条款禁止列入;其四,协议有一个固定格式,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一个双方约定的比例,夫妻双方签署协议后,如果一方违反协议,那么一旦感情破裂走到离婚的地步,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就可以减少双方的扯皮。

  婚姻的稳定性维护方式,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夫妻靠内心,有的夫妻靠外力。对于一些夫妻双方中其中一方曾经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既想原谅对方,又对婚姻的未来不太有信心,而此时,夫妻忠诚协议公证就显示出“市场威力”,能够坚固他们的婚姻信心,从而从容走向未来。这对于稳定婚姻稳定社会均有着积极的力量。

  夫妻忠诚协议公证不能保证夫妻双方的忠诚,但却会形成一定的约束力。说白了,这是市场化的“婚姻维护”,只要有夫妻需要,又不违法,就没有理由否定。(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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