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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不能只与“上位法”对表
http://www.scol.com.cn(2016-12-9 7:51:0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徐云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引起不少网民热议和担忧。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100元以下罚款。这条规定被媒体解读为“到亲戚家住三天也要登记”,招致不少网友吐槽,也让很多市民觉得不合情理。(据2016年12月8日 中国广播网)

  面对媒体“到亲戚家住三天也要登记”的解读,山东省政府参与修改该暂行办法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次修改主要是因为2015年国务院出了个《居住证暂行条例》,因为有些规定和国务院条例不一致,主要修改办法中与国务院条例不一致的地方,跟上位法一致起来。其他都没有改动。‘3天’没有修改,还是原来的规定,不在这次修改范围内。”这不免让人觉得此次《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过程,恐怕只顾眼睛朝上看了。

  作为一部地方规章,《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是2012年6月5日发布实施的,时隔三年半,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样,在《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中难免存在与之不一致或者相冲突之处,本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下位法”不能抵触“上位法”,地方规章要与国务院法规保持一致,相关部门予以修订是正确的。

  但是,修订工作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需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而不是简单的与“上位法”对表,更不能唯上是从,脱离实际,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否则,带来社会争议、民意反弹和舆论“发酵”是必然的,山东不少市民的吐槽就是例证。

  其实,“3日内登记”的出处正是源于“上位法”。195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5条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

  应该说,在58年前,“3日内登记”符合当时的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实际,在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口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即使是现在,让流动人口迅速到指定地点登记办证也没有错误。问题在于,毕竟今日之中国绝非昔比了,在当前新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类似于“两口子都是外地的,双方父母会交替来帮着看孩子,有时候时间长,有时候时间短,这也需要办居住证吗”这样的实际问题,用“老规矩”是解决不好的。

  全国流动人口现已达到2.4亿,国家卫计委预测,到2020年,我国流动迁移人口将增长至2.91亿,年均增长600万人左右。若是不打折扣地按照“3日内登记”规定办理,探亲访友的客人也好,外出务工的陌生人也罢,到达目的后就要首先心急火燎地拿着各种资料去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逾期将罚款100元以下。显然,这样做只能让探亲访友者扫兴,让外来务工人员添堵,还会徒增政府的管理成本,实在是有失山东人的热情与大气。

  2014年10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讲话时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时代在阔步前进,社会在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环境及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客观上需要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以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发展。紧贴新形势,迎接新考验,适应新任务,研究新情况,拿出新办法,创造新手段,日益成为考验政府职能部门能否执政为民、服务百姓的分水岭,因循守旧、固守陈规、抱残守缺万万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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