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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罚人吃虫”式行规仍“张牙舞爪”
http://www.scol.com.cn(2016-11-12 7:26:0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印荣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员工未完成业绩,会受到什么处罚?近日,汉中由10家装修建材、家居公司成立的一个销售联盟使出绝招:未完成自定目标,当众吃活面包虫,用白酒冲服。其中一名怀孕女员工面对“受罚”时表示,“我现在虫子也没法吃、酒也没法喝,除非不想要孩子了。”对此,老板说,这都是员工自愿领罚的,也是一种特殊的激励。(11月11日《华商报》)

  这样的事,听听都瘆得慌,别说要让吃下去。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涉事企业就连怀孕女员工也没打算放过,若不是其拒绝,真不知道会不会吓坏肚子里的宝宝。明明是用悖逆法规的“家法”,对员工人格的践踏行为,老板却大言不惭地美其名曰“特殊的激励”。好一个“特殊的激励”,真亏想得出来。这种奇葩事,发生于大庭广众之下,不免让人疑惑:职场有多少“罚人吃虫”式行规仍在“张牙舞爪”?

  企业和员工,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这个常识尽人皆知的。企业在不违反法规的前提下,对业绩欠佳员工采取必要的惩罚,未尝不可。但不能超出道德,更不勇气逾越法规。在市民广场,当众强行罚员工吃活虫,则已经涉嫌侵权。如果对员工身体造成伤害,将涉嫌违反劳动法规;如果公然侮辱员工,则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如果公然贬损员工人格,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触犯侮辱罪。

  按理说,涉事公司如果不是法盲,应当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忌惮。他们之所以敢在闹市区中心广场,导演如此奇葩的一幕,一个重要原因,或许在于企业任性处罚员工零成本。这些年,媒体没少曝光企业体罚员工的新闻,什么下跪、爬行、剃光头、裸奔……可谓怪招迭出。对此,谴责之声沸反盈天,但鲜见企业因此而受到处罚。这样一来,“吃活虫”之类的企业“家规”,就层出不穷,像幽灵一般,四处游荡,八面作恶。

  如今,社会治理的进步,看得见,摸得着。随着法治向纵深推进,过去大量存在于不同行业协议、合同等本文中的纸面霸王条款,正逐步被扫进历史垃圾箱。然而,张嘴就来的所谓口头约定,却不断闯入公众视线,加之一些地方的监管者装聋作哑,这就让那些惯于用歪招“治人”的企业有机可乘。当员工“被自愿”后,他们更是想怎么罚就怎么罚。这些口头的约定,成为另一种游离于监督之外的霸王条款,因其更具不由商量的强制性,执行力超强,员工明知挨罚很冤,也会害怕更严厉的处罚,比如罚款、解聘等更严厉的处罚等着他们,而能忍则忍,打断牙齿往肚子里咽。而这反过来又让一些企业更加肆无忌惮。

  对于一些企业“罚人吃活虫”之类的奇葩处罚,再也不能付之一笑和坐视不管了。对于“罚吃活虫”,应当对涉事企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对于已经明显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被侵权的员工则应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权。政府监管部门,则应主动作为,而不能坐等员工权益受损后找上门来,才被动应对;对那些损害员工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所谓“特殊激励”,则更要依法打击。只有执法监督不缺席,“罚人吃虫”式行规,才不敢“张牙舞爪”。让每一位员工,都有尊严地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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