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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骗房补,问责不能隔靴搔痒
http://www.scol.com.cn(2016-8-29 14:29:4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闲语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人社部党组发布了《关于专项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其中披露了一位“幸运官员”:原任政策研究司副司长,去年因骗取住房补贴16.5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免职。两个月后,该官员转任劳动保障报社副总编辑,行政级别仍是副司级,工资待遇大幅提高。目前,人社部已免去其职务。(8月29日《新京报》)

  如果不是巡视整改的信息通报,或许我们还真不知道有这么一位“幸运官员”。在骗取16.5万元的住房补贴之后,居然能够通过一个党内问责而成功着陆,不仅没有受到刑责,反而在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上得到双提升。显然,这有悖于问责条例的初衷,不仅没有威慑到违规违纪者,反而引发了更广泛的社会质疑。由此就引发一个关键性问题,如何正确问责?

  从纪委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来说,并非对所有的违纪违规干部都来一个“一棍子打死”,针对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党内问责处分,这是大前提,也是大原则。抓早抓小,抓源头治理,对干部进行警示教育,这个出发点是正确的。从这个意义而言,我们也能够理解人社部党组对这名副司长所做出的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并免职的处分。或许作为老同志,辛苦工作几十年,也不容易,不能因为一件事情就毁了其一生。出于对干部的爱护,这没有啥问题。

  既然被免职,就不能在2个月之后就专任他处,显然这是一种障眼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被免职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难道相关部门不了解这个规定?而这个被免职官员却在级别和工资待遇上都有大幅提升。从这个角度而言,前面的所谓的党内处分就成了“一纸空文”,或者是隔靴搔痒的形式和过程。

  对于党员干部来,违规违纪之后首先是党内问责,之后就是法律法规的处理。既不能以党内问责代替法律法规,也不能单纯的进行进行法律追究了事,而应该是一种双重问责。对于人社部的副司长级别也不算小了,骗取16.5万元住房补贴,无论是从金额,还是行为性质来看都不算小事情。同样的骗取国家补贴,某乡家电销售经营者郝某某因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4.5万余元,被判处诈骗罪,获刑2年,缓刑2年6个月。而这个副司长骗取了16万多,却没有被刑责处罚,确实令人疑惑。

  即便是单位处于爱护干部的角度来审视,也不至于对如此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吧?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如何来体现落实?对于贪腐人员来说,就是要亮出两把利剑,一是要从严党内问责,二是要依法严惩。只有重拳出击,才能遏制贪腐势头,才能发出警示与警告。

  无论是在专项巡视,还是在日常的工作期间,对于相关部门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都应该深刻理解和把握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深刻意义,既要读懂其条文,更要善于运用。尤其是面对引发重大社会舆论的干部违纪违规行为,更要做到从严把握,从严问责。既不能搞“迎合”问责,也不能搞“形式”问责,必须真正发挥党内问责威力,才能有效整肃党风政风,才能形成风清气正。(作者系天府评论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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