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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不能为滥用公权埋单
http://www.scol.com.cn(2016-7-20 8:01:4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颂寒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记者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获悉,广东博罗县公安局对被其非法刑事拘留34天的打假人作出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2016/7/19 中国新闻网)

  公安局对非法刑事拘留的打假人作出国家赔偿,这样的结果似乎皆大欢喜。公安局能够知错就改,而打假人也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样看似不错的结果,恰恰隐藏着巨大的问题。

  其实,职业打假早已经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很多人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框架内,利用相应的规定来谋取利益,这其实是一种法理所容许的赚钱方式。职业打假人利用赔偿条款,对于一些商品售卖的假冒伪劣品进行索赔,不仅仅只是让职业打假人有了经济回报,还能对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约束。所以,职业打假早已经成为公众所能接受的一种既定职业。

  但是,当地公安局却对这种行为进行了非法刑事拘留34天,这种刑事拘留的行为,打着“涉嫌敲诈罪”,却实实在在的与法背道而驰。作为执法者,应该对于自身权力有着敬畏之心,非法拘留34天,不仅仅是一种公权滥用,更伤了老百姓对于执法者的信任。

  就事论事来说,全国对于这种职业打假人的是否违法的定性还存在一定认知错误。敲诈勒索罪的前提,一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职业打假人要求的假一赔十,是在法律条款允许,甚至是支持的前提下做出来的。因此,对于职业打假人的非法拘留,是当地执法人员对于法的僭越。

  国家赔偿职业打假人被错误刑事拘留34天,这不能只是结尾,而应该是一个开始。倘若,没有对于相关人员的追责,恐怕国家赔偿会成为一种“常态”。执法人员的素质不足,甚至有些执法人带头违法,显示出了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国家赔偿看似是对职业打假人做出了赔偿,可这些赔偿金额又何尝不是纳税人的金钱呢?对于被错误刑事拘留的人进行了交代,那么,对于那些纳税人也该有个交代。对于类似公权滥用的行为,该如何预防,该如何追责,以及事后该如何整改,也需要一并交代仔细了,以防以后再发生。

  公权的滥用,造成了国家赔偿的兜底。这样的结果,不管怎么看都不舒服。这也再度证明,依法治国还有一段路需要走,而当前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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