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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下补票,老黄历该翻篇了
http://www.scol.com.cn(2016-6-20 10:14:2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作者:张宗辉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暑期将至,全国铁路即将迎来暑运高峰。近日,成都大二学生小胡下车后发现火车票丢失,出站时被告知需要补票,小胡对火车票实名制如何执行提出了质疑。实名购买火车票丢失后如何补票?一时间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6月19日光明网)

  补票规定,依据的是1997年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但实名制后,纸质车票不再是唯一凭证,即便出现车票遗失情况,也可根据旅客身份证或查询电子信息来验证。可见,在购票进入电子化、实名化的当下,老规定已经不合时宜,而机械、刻板地固守老规定,就是管理思维的滞后、服务流程的僵化。同时,不管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技术角度,这一“老黄历”都应该翻篇。

  诚然,铁路部门要求乘客补票是有章可循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规定“火车票丢失,出站时需全额补票”,这在当时没有实名制的情况下,是合情合理的。但在实名制后,车票已不是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合同关系的主要或唯一凭证,即便丢了票,只要手机中有购票短信,或身份证有购票记录即可,何需再补纸质车票?显然,这一老规定已不适应当今铁路运输高度信息化、现代化的需要,也说明管理思维抱残守缺,忽视服务方式的跟进优化,必然导致旅客体验满意度下降。

  况且,这个规程是在原铁道部制定的,实际上是一个内部的管理规范,现在仍然用它来约束旅客,实际上是一个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而根据新消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等规定,据此这一规定明显有悖于相关法律。同时,现在铁道部没有了,意味着“法人主体”缺失,而其权利能力亦应随之消失,所以从法律角度讲,这一老规定就该“过期作废”。

  除了法律角度外,从技术角度讲,这一老规定也应改进。因为完善技术、加强管理是铁路部门的责任,在“互联网+”的引擎推动下,更应利用信息互通、大数据等优势,进行系统化、一体化设计,为乘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所以,铁路部门需要检讨现行检票流程和补票规定,改掉不合时宜的做法,从用户角度出发,重新塑造业务流程,更广泛的使用电子验票和检票方式,否则如果还一味的局限于纸质车票,那就是技术上的“倒退”。

  其实,对于实名制下补票的弊端,公众都有所认知,近年来类似的纠纷也屡现报端,特别是长沙何先生因此将广铁集团告上法庭,并取得胜诉。然而,遗憾的是,这一极具代表性的司法判决,并未推动铁路部门废除“火车票丢失,出站时需全额补票”这一老黄历,究其原因,就是铁路总公司依然是独家经营,并没有引入市场竞争。铁路运输企业在行业内具备垄断地位,已经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多种政策及优惠,现在面对消费者时却不肯退让,说白了不仅仅是一种懒政的表现,更是为了固守自身的那份利益。

  “铁老大”已经明确要走市场化改革道路,就该尽快甩掉旧思维,在管理思维、服务方式、技术应用上与时俱进,更好适应购票电子化、实名制的需要。否则,如果既想通过市场化赚钱,又不肯丢掉旧有的利益,就会“脚踏两只船”,走不稳,也走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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