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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装革履进,半裸出”法院,正常吗?
http://www.scol.com.cn(2016-6-5 8:29:1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陈家沛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6月3日,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述称因为一起民事案件,上午到南宁青秀区法院立案,下午2点出门时已是衣衫褴褛,呈“半裸”状。吴良述称,他因拒绝法警强行检查其随身物品,衣服被撕烂。(2016年6月4日澎湃新闻)  

  法院的回应是,因涉及管辖问题需进一步审查,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收取起诉材料并进行登记后,告知吴不能当场立案,吴良述听后情绪激动,在立案大厅大声嚷嚷;随后吴到立案信访室;高潮的出现是吴最后又到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过程中院方怀疑吴对法院进行录音录像。于是引发了这位律师“西装革履进,半裸出”法院的结果。  

  虽然至今还有一些“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需要核实。但总体来看,前面两个阶段都只是过渡,关键是发生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高潮戏”:院方认为吴对投诉过程进行了录音和录像,于是为了捍卫法院的“隐私权”,按照院方的说法,从苦口婆心到“法警大队教导员和另外一名法警即对其进行强制检查手机,吴良述见状,将手机放到裤袋里,双方因此发生拉扯,拉扯中,吴良述紧捂裤袋,导致吴良述的外裤脱线。”不过从照片看,吴律师当时的狼狈相,远远不是外裤脱线那么简单,裤子被撕烂的迹象一目了然,说“半裸”绝不会错。  

  当然这其实还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在于,其一,院方为什么对自己工作过程中的“隐私权”那么敏感?如果他们的工作真如向外公布的那样完全依法,没有瑕疵,通过律师的录音与录像,不是正好为他们做一次“依法公正履职典型”的义务广告宣传?那不是求之不得的大好事?他们的头脑肯定都是极度清醒的,怎么还要不择手段大打“保密战”?其二,对于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民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有什么法律进行过明令禁止?法院最应该将力气用在与违法犯罪行为的较真上,而不是用在如此对待公民没有法律禁止的行为上。当法院将力用错了地方,树立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形象?法院还有公信力吗?法律还能靠这样的部门来维护权威与尊严吗?  

  总之,一个人到法院办事,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都不应该出现“西装革履进,半裸出”的情形。如果出了这样的事,当事法院是不是应该好好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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