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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魏则西之死”还需依靠法律的利刃
http://www.scol.com.cn(2016-5-3 9:54:3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作者:吕海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昨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言人姜军发表谈话指出,近日“魏则西事件”受到网民广泛关注。根据网民举报,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公司,对此事件及互联网企业依法经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百度对此回应称,欢迎调查组进驻并将全力配合。(新华网5月3日报道)

  5月2日,我们本应该以高兴的心情旅游或者出行,然而如今却被一则悲伤的故事刷屏。少年魏则西之死,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那么,这起事件中,究竟谁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一时间,百度的竞价排名、互联网医疗的医院资质监管等话题又一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按理说,推动互联网医疗事业的发展是个好事,然而,在今年的元旦前后,中国知名互联网企业——百度,就遭遇到了相关互联网医疗事件的公共关系危机,根据媒体公开的报道可知,它竟然将血友病贴吧出售给了不良企业。当时,立刻遭到了广大网民和舆论一致的口诛笔伐。时至今日,也就刚刚过去才几个月的时间,作为当初信誓旦旦要坚决整改的百度,却又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丑闻。由此可见,这些损害网民权益的不法行为、实际上已经根深蒂固,一时难以消除。

  就本次事件来看,一方面,武警医院的责任自然是不可推卸的,但百度同样也难辞其咎。尤其,医疗和健康领域并不是一般的行业。俗话说,人命关天啊!然而,面对互联网医疗,这一欣欣向荣、强势崛起的行业,我国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完善。截止目前,除卫生部2009年发布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2014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外,目前尚无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设立专门的行政许可要求。另一方面,和互联网相关的现有的、可用的法律、标准与政策,很多时候既缺乏具体的可执行性,也存在着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之规定,几乎没有部门可以能够对这些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举证,做出有效地收集和反馈。正是在这样缺乏法律监管的商业环境中,百度等新兴互联网企业才可以畅通无阻,一再利用目前存在的监管漏洞以及优势地位,侵害我们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

  显然,如果面对互联网企业的这类行径,我们没有一个强大的法律监管和严厉追责的话,仅仅是依靠简单地“以罚代法”,或者在每次出事后,任由其在官方微博中发布一个声明,进行一个表面上的道歉以及内部处理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么,此类丑闻必然还会层出不穷。

  为此, 避免“魏则西之死”还需依靠法律的利刃。一方面,我们急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将这一类的事件可以成功上升到一个刑法追责的高度。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体制机制,按照医疗服务流程图的思路,尽快梳理制定互联网医疗的基本执法规范,切实提高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从而强力促使互联网相关企业能够真正履行起行业自律,承担起网络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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