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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别车大战”撞出了法治漏洞
http://www.scol.com.cn(2016-5-2 6:46:2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徐云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4月29日下午,天津两辆公交的驾驶员从口角之争到停车对骂,最终当街上演“别车大战”,两辆车相撞、车厢侧身玻璃尽碎,不少乘客摔倒受伤。目前,两名驾驶员已被停职反省。(据2016年5月1日 《京华时报》)

  此次天津两辆公交车的斗气别车行为,虽然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伤人事故,却使两辆车上所有乘客的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恐怕当时乘客的心都悬到嗓子眼儿了。通常,乘客上车购票或者自动投币,乘客与公交公司的客运合同关系就成立了,公交司机承担着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的义务。可是,天津629路、652路公交的驾驶员却把公交车当成了工具,置车上乘客和公司财物安全于脑后,这就不是单纯的职业操守问题了,已经触犯了多项法律规定。

  无视道路安全法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毫无疑义,两辆公交车在道路上互相追逐、竞相“别”车,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大大超越了文明驾驶的底限,触犯了法律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事实上,“别车大战”导致不少乘客摔倒受伤。这种对乘客生命安全极不负责的行为,也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知道两位是否知道其危险行为后果“很严重”?警方应依法予以严惩,以儆效尤。

  无视自身的安全责任。公交车行驶在路上,满载乘客,确保一路平安是第一要务,司机有责任保证车上乘客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显然,两辆公交车当街上演“别车大战”,司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应属责无旁贷。

  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乘客选择公交车出行,本身就是一名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3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可见,两辆公交的“别车大战”,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对造成的人身损害做出合理赔偿。

  其实,公交“别车大战”并不鲜见。仅去年7月,就分别在湖北武汉、江苏常州等地上演过。尽管天津两名公交司机当街上演“别车大战”的具体原因目前尚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明确的,这场“别车大战”撞出了法治漏洞,即司机目无法纪,法治意识缺失,这也暴露了公交车驾驶员队伍“重效益、轻教育,重使用、轻管理”的老大难问题,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切实解决。

  司机驾车上路,法规铭让心中。不可否认,驾驶员法规意识淡薄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频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根本原因。把“别车大战”作为典型教材,明晰出其触犯的法律规定,无疑将会有益于引导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从“要我安全”转到“我要安全”上来,时刻置乘客生命安全于至高无上,“火气”自然就会无从冒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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